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癸○○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翟世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辛○○
戊○○壬○○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梁裕勝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偉民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九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五、四九九九號;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詐欺取財部分、癸○○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辛○○詐欺取財部分、丙○○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甲○○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戊○○詐欺取財部分、壬○○非法持有槍枝部分均撤銷。
一、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其餘上訴駁回。
二、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其餘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餘上訴駁回。
四、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其餘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其餘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其餘上訴駁回。
七、壬○○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綽號 老大阿民 )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間依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購人頭帳戶訊息,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俊 」「小寶」「白先生」「 小龍 」「 小王 」「水果」「大寶」等成年男女所組之詐騙集團接觸後,與該詐騙集團達成合作之協議,旋即在臺灣地區招募癸○○(綽號 阿港 )、辛○○(綽號 二哥 、阿洲)共組「車手集團」,以乙○○為首,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騙之犯意聯絡,分工在臺灣地區專門負責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嗣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乙○○因罹患血癌而入院,乃退居幕後,並將上開車手集團事務交由癸○○負責。癸○○又陸續招募甲○○(綽號 阿甘 ,自九十六年十月間起)、戊○○(綽號小龍,自九十六年十一月間起)加入該「車手集團」。乙○○、癸○○、辛○○、甲○○、戊○○等五人與上開「阿俊」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九十六年七月間某日起,依各自加入之時間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先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以詐術要求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所示之 林士 源等人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使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所示之 林士源 等人因此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所示時間、地點,匯出所示款項至指定之人頭帳戶;並由「阿俊」「小寶」等詐騙集團成員將在臺灣地區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寄送至國道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旁之客運車站、中壢火車站等地,再以電話通知乙○○、癸○○前往領取,乙○○、癸○○則親自或指示辛○○、戊○○、甲○○等人,前往各地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之款項(其中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四十一至四十三、四十七、六十六至六
十九、七十一、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於九月份匯款部分,與九十六年十月份始加入之甲○○無涉;另編號二至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八、三十六至四十七、六十至六十四、六十六至六十九、七
十一、七十四、七十六至八十一部分,與九十六年十一月份始加入之戊○○無涉)。乙○○、癸○○將所提領之款項抽取部分做為酬勞,與車手集團成員朋分花用,另所餘款項則由乙○○、癸○○匯至「阿俊」「小寶」等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
二、丙○○、 林子祥 (綽號「 阿中 」,已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明知收購人頭帳戶者,其目的在借用個人帳戶作為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或供被害人匯入遭詐騙款項之帳戶,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丙○○引介欲轉售人頭帳戶之林子祥予癸○○,癸○○得此幫助引介,因而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至同年月七日間某日晚上,在新竹縣新豐鄉「明新科技大學」附近,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向林子祥收購亦具有幫助詐欺犯意之 呂豐 詣(由原審另案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所有,渣打國際銀行新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嗣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八十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詐騙 蔡瑩潔 匯款二萬四千元至 呂豐詣 上開帳戶;另於附表一編號八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詐騙 黃志鴻 匯款二十萬元至呂豐詣上開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癸○○,持林子祥所出賣呂豐詣名義之渣打國際銀行新社分行金融卡,前往自動櫃員機,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嗣因蔡瑩潔、黃志鴻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三、壬○○(綽號 小胖 )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自九十二年間九月前某時起,自已死亡之 劉醇金 處(九十二年九月間死亡),受寄取得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八顆,將之攜返新竹縣○○鄉○○○街○○○號住處內,而未經許可藏放該槍枝、子彈。迄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十分,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槍彈及附表三編號三所示其餘物品。
四、癸○○、甲○○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爆裂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癸○○於九十四年九、十月間,受不詳真實姓名綽號「 阿正 」之成年男子所託,保管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一顆,並未經許可將該爆裂物藏放在新竹縣○○鄉○○街○○○巷○號住處之房間衣櫥內。
(二)嗣於九十六年十月間某日,癸○○將上開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一顆,交予甲○○保管,甲○○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寄藏上開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一顆,並放置在新竹縣○○鄉○○路七之二號住處床頭櫃內。迄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為警搜索甲○○位於新竹縣○○鄉○○路七之二號住處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土製炸彈一顆及附表三編號七所示其餘物品。
五、癸○○、丙○○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癸○○於九十六年十、十一月間,以六萬元代價,透過電腦網際網路方式,購買仿GLOC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十一顆,其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持有之,並放置在新竹縣○○鄉○○街○○○巷○號住處內。
(二)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中旬某日,癸○○將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支、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十一顆,交予丙○○保管,丙○○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寄藏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支、具有殺傷力子彈十一顆,並放置在新竹縣○○鄉○○路○巷○號二樓住處內。迄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為警搜索丙○○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二樓住處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支、具有殺傷力子彈十一顆,及附表三編號二所示其餘物品。
六、嗣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林士源等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新竹縣警察局警員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核之拘票,分別於附表三編號一、三至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實施搜索及拘提乙○○等人到案,並扣得附表三編號一、三至八所示之物品,而查獲上情。
七、案經被害人 吳則勳吳映潔黃炳誠張禮平徐文彬江翊柔蔡東 霖、 王舒 玟、傅 美吟陳佩佩林佳蓁 、吳 春燕王證 祥、 黃炫毓邱郁雯葉宴容蘇崇 元、 呂紹 祥、 林淑娟 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被害人蔡瑩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 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八十);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附表一編號八十一)。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被告甲○○於本案犯罪時雖為現役軍人,然其所犯之罪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一項規定,軍事法院並無審判權,仍應由普通法院依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追訴處罰,本院對被告甲○○有審判權,核先敘明。
二、原審公訴人就被告等人所犯之法條,除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外,到庭補充、更正後如下:
(一)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六之子○○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遭恐嚇部分,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二)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二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七十六之子○○係指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之前匯款),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且為集合犯關係之一罪。
(三)被告壬○○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四)被告甲○○就土製炸彈部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嫌。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被告癸○○及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丙○○在警詢所言,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外(詳下述,本院卷第一六九頁),其餘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此部分之證據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撤回前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癸○○及辯護人爭執被告丙○○在警詢所言,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然共犯丙○○在原審審理中業已證人地位具詰作證,其對被告 賴書 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與其先前在警詢中所述內容不符,惟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本件證人丙○○證詞前後不一,其於警詢中所言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應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同案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與審理中相較自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依諸前揭法條規定,證人丙○○在警詢中所為陳述應有證據能力,至於其證明力如何,仍應依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審酌全辯論意旨判斷之。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等人之供述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認罪,僅辯稱伊在因病住院期間未涉案云云。
(二)訊據被告癸○○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事實四所載寄藏土製炸彈、事實五所載持有槍彈等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另堅詞否認被訴製造槍枝、子彈犯行(此部分詳下變更法條部分所述)。
(三)訊據被告辛○○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四)訊據被告丙○○對於事實二所載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事實五所載寄藏槍彈等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惟堅詞否認有何製造槍彈犯行(此部分詳下變更法條部分所述)。
(五)訊據被告甲○○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事實四所載寄藏土製炸彈等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六)訊據被告戊○○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七)訊據被告壬○○對於事實三所載持有槍彈之犯罪事實,固坦在其住處查獲扣案槍、彈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辯稱:扣案槍彈係已死亡之劉醇金生前玩生存遊戲後,擅自將所使用之槍枝、子彈寄放在其住處,伊並不知情云云。
二、本院認定事實欄一、二部分之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如下:
(一)有下列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原審指訴遭詐騙情節在卷可資供佐證:
(1)被害人林士源(附表一編號一):96110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九十二、九十三頁)。
(2)告訴人吳則勳(附表一編號二):960825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九十五、九十六頁)、970603原審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一三0頁)。
(3)被害人 張靖傑 (附表一編號三):96082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九十七、一00頁)。
(4)被害人 張瓊 文(附表一編號四):96082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0二至一0四頁)。
(5)被害人 李容甄 (附表一編號五):96083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0六至一0八頁)。
(6)被害人 洪子淑 (附表一編號六):960808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一一至一一三頁)。
(7)告訴人吳映潔(附表一編號七):960829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一五至一一六頁)。
(8)被害人 駱宥伊 (附表一編號八):960829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一八至一一九頁)。
(9)告訴人黃炳誠(附表一編號九):960829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二一至一二三頁)。
(10)告訴人張禮平(附表一編號十):96083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二五至一二七頁)。
(11)告訴人徐文彬(附表一編號十一):96083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二九至一三0頁)。
(12)被害人 徐梅 蘭(附表一編號十二):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三二至一三三頁)。
(13)被害人廖 秀春 (附表一編號十三):96103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
(14)告訴人江翊柔(附表一編號十四):96103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三九至一四0頁)。
(15)被害人 賴詩雲 (附表一編號十五):96103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四三至一四四頁)。
(16)被害人 李雅惠 (附表一編號十六):96110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五四至一五六頁)。
(17)被害人 郭素琴 (附表一編號十七):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五八至一六0頁)。
(18)告訴人 蔡東霖 (附表一編號十八):96103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六之二至一六三頁)。
(19)被害人 張若琳 (附表一編號十九):96103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
(20)被害人 許秀美 (附表一編號二十):96110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六八至一七0頁)。
(21)被害人 陳惠 娟(附表一編號二十一):96110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
(22)被害人 黃侑信 (附表一編號二十二):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七五至一七六頁)。
(23)被害人 林彤紜 (附表一編號二十三):96090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七七至一七九頁)。
(24)被害人 劉菊春 (附表一編號二十四):96090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八一至一八三頁)。
(25)被害人 黃春蘭 (附表一編號二十五):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八五至一八六頁)。
(26)被害人 謝麗華 (附表一編號二十六):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八八至一八九頁)。
(27)被害人 高士欽 (附表一編號二十七):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九二至一九四頁)。
(28)告訴人 王舒玟 (附表一編號二十八):96072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九六至一九七頁)。
(29)被害人 楊依 潔(附表一編號二十九):96121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0六至二0七頁)。
(30)被害人 陳妍 伶(附表一編號三十):961207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0九至二一0頁)。
(31)被害人 洪啟源 (附表一編號三十一):96120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一二至二一三頁)。
(32)被害人周 惠珍 (附表一編號三十二):961123、96112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一五至二一八頁)。
(33)被害人 蔡幸君 (附表一編號三十三):96112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二0至二二一頁)。
(34)被害人屈 惠玲 (附表一編號三十四):96111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二三至二二四頁)。
(35)被害人 張志瑋 (附表一編號三十五):96110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二六至二二七頁)。
(36)告訴人 傅美吟 (附表一編號三十六):96103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二九至二三一頁)、970603原審筆錄(見原審卷一第一三0頁)。
(37)被害人 林安琪 (附表一編號三十七):96102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三三至二三四頁)。
(38)被害人 張玉婷 (附表一編號三十八):961017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三六至二三七頁)。
(39)告訴人陳佩佩(附表一編號三十九):961007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三九至二四0頁)。
(40)被害人 高菁蓮 (附表一編號四十):96100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四二至二四三頁)。
(41)被害人 邵子洋 (附表一編號四十一):96092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四五至二四六頁)。
(42)被害人 趙惠盈 (附表一編號四十二):960917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四八至二五0頁)。
(43)被害人 蕭名宏 (附表一編號四十三):96091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五二至二五三頁)。
(44)被害人謝 瓊如 (附表一編號四十四):961008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五五至二五六頁)。
(45)告訴人林佳蓁(附表一編號四十五):96100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五七二五九頁)。
(46)被害人 周俊誼 (附表一編號四十六):9610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六一至二六二頁)。
(47)被害人 陳春榮 (附表一編號四十七):96090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六四至二六五頁)。
(48)被害人胡 金吾 (附表一編號四十八):96121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六七至二七0頁)。
(49)被害人 曾威云 (附表一編號四十九):96121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七二至二七三頁)。
(50)被害人 吳仕全 (附表一編號五十):96121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七五至二七六頁)。
(51)被害人 吳春燕 (附表一編號五十一):961208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七八至二八0頁)。
(52)被害人 鄭秀月 (附表一編號五十二):96120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八二至二八三頁)。
(53)被害人吳 美鳳 (附表一編號五十三):96120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八五至二八七頁)。
(54)被害人 廖珮莉 (附表一編號五十四):96112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八九至二九0頁)。
(55)被害人 林倩 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五):96112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九二至二九三頁)。
(56)被害人王 春花 (附表一編號五十六):961119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九五至二九六頁)。
(57)被害人李 偉帆 (附表一編號五十七):961119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二九八至三00頁)。
(58)被害人 張俐 婷(附表一編號五十八):96111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0二至三0四頁)。
(59)被害人李 寶鳳 (附表一編號五十九):96111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0六至三0七頁)。
(60)告訴人 王證祥 (附表一編號六十):961030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0九至三一一頁)。
(61)告訴人黃炫毓(附表一編號六十一):96102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一三至三一五頁)。
(62)告訴人邱郁雯(附表一編號六十二):96102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一七至三一八頁)。
(63)被害人己○○(附表一編號六十三):961019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二0至三二一頁)。
(64)被害人 艾慧 (附表一編號六十四):96101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二二之一至三二二之二頁)。
(65)告訴人葉宴容(附表一編號六十五):96121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二六至三二七頁)。
(66)被害人 鄭淑禎 (附表一編號六十六):96091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二九至三三0頁)。
(67)被害人 吳佳 興(附表一編號六十七):961117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三二至三三四頁)。
(68)被害人 莊喻 棋(附表一編號六十八):960905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三六至三三七頁)。
(69)被害人 賴信安 (附表一編號六十九):96083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三九至三四0頁),970603原審筆錄(見原審卷一第一二八至一二九頁)。
(70)告訴人 蘇崇元 (附表一編號七十):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四二至三四三頁)。
(71)被害人張 淑枝 (附表一編號七十一):960904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四五至三四六頁)。
(72)被害人 戴致隆 (附表一編號七十二):961106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四八至三四九頁)。
(73)被害人丑○○(附表一編號七十三):96110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五0之一至三五0之三頁)。
(74)被害人鄭 淑青 (附表一編號七十四):96110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五二至三五三頁)。
(75)告訴人 呂紹祥 (附表一編號七十五):96121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五五至三五六頁)。
(76)被害人子○○(附表一編號七十六):96121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五八至三六一頁),原審970617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一第一七一至一七四頁)、970711筆錄(見原審卷三第一00至一0二頁)、原審971120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三第二七八至二八七頁)。
(77)被害人姚 佳雯 (附表一編號七十七):961102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六四至三六五頁)。
(78)被害人 詹郁文 (附表一編號七十八):961001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六七至三六八頁)。
(79)告訴人林淑娟(附表一編號七十九):960913警詢筆錄(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七0至三七二頁)。
(80)告訴代理人 張永堂 (附表一編號七十二被害人戴致隆):970603原審筆錄(見原審卷一第一三一頁)。
(81)被害人 蔡盈潔 (附表一編號八十、追加起訴部分):961008警詢筆錄(見九十七年偵字三一三號卷第五至七頁)。
(82)證人呂豐詣(追加起訴部分):961113警詢筆錄(見九十七年偵字三一三號卷第十七至十九頁)。
(83)被害人黃志鴻(附表一編號八十一,併案部分):961107警詢筆錄(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七號卷第三十八頁)。
(二)復有下列提款錄影之翻拍照片在卷可憑:
(1)被害人徐文彬(附表一編號十一)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一頁)。
(2)被害人賴詩雲(附表一編號十五)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
四五二、四六三頁)。
(3)被害人張禮平(附表一編號十)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一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三頁)。
(4)被害人 徐梅蘭 (附表一編號十二)遭詐騙,而被告甲○○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五頁)。
(5)被害人蘇崇元(附表一編號七十)遭詐騙,而被告甲○○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六頁)。
(6)被害人 張淑枝 (附表一編號七十一)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七頁)。
(7)被害人林士源(附表一編號一)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八頁)。
(8)被害人郭素琴(附表一編號十七)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五九頁)。
(9)被害人 廖秀春 (附表一編號十三)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0頁)。
(10)被害人張若琳(附表一編號十九)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一頁)。
(11)被害人江翊柔(附表一編號十四)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二頁)。
(12)被害人李雅惠(附表一編號十六)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四頁)。
(13)被害人蔡東霖(附表一編號十八)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五頁)。
(14)被害人戴致隆(附表一編號七十二)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六頁)。
(15)被害人丑○○(附表一編號七十三)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七頁)。
(16)被害人 鄭淑青 (附表一編號七十四)遭詐騙,而被告癸○○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八頁)。
(17)被害人呂紹祥(附表一編號七十五)遭詐騙,而被告戊○○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幀(見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六九頁)。
(三)另有下列匯款資料等書證附卷可稽: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被害人林士源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二十六頁)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被害人吳則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台北富邦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六紙(原審卷二第二十七頁,原審卷三第一0四至一0九頁)。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被害人張靖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南市警察局通報單、ATM交易查詢單一紙(原審卷三第一一0至一一五頁)。
(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被害人 張瓊文永豐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十一頁)。
(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被害人 李容甄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六紙(原審卷二第三十二頁)。
(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被害人 洪子淑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
三十四、三十七頁)。
(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被害人 吳映潔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三十九、四十頁)。
(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被害人 駱宥伊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四十三、四十五頁)。
(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被害人 張禮平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四十七、五十
一、五十二頁)。
(1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一:被害人徐文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
五十四、五十八頁)。
(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二:被害人 徐梅蘭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六十、六十四頁)。
(1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三:被害人 廖秀春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六十五、六十七頁)。
(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四:被害人 江翊柔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六十九、七十一頁)。
(1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五:被害人賴詩雲之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匯款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一四五至一四八頁,原審卷二第七十三頁,原審卷三第一二五至一三0頁)。
(1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六:被害人 李雅惠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七十五、七十九頁)。
(1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七:被害人 郭素琴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十九紙(原審卷二第八十一、八十八頁)。
(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八:被害人蔡東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八十九、九十一頁)。
(1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九:被害人 張若琳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九十三、九十五頁)。
(1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被害人 許秀美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九十七、九十八頁)。
(2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被害人 陳惠娟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一00、一0四頁)。
(2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二:被害人 黃侑信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0六、一0九頁)。
(2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三:被害人 林彤紜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一二、一一四頁)。
(2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四:被害人劉菊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一六、一一九頁)。
(2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被害人黃春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七紙(原審卷二第一0六頁、第一二三至一二五頁)。
(2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六:被害人謝麗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二七至一二九頁)。
(2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七:被害人高士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三一頁,原審卷三第一二九至一三四頁)。
(2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八:被害人王舒玟之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0一頁,原審卷二第一三四頁)
(2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十九:被害人 楊依潔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表一紙(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一四二、一四四頁)。
(2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一:被害人洪啟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一四六、一四八頁)。
(3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二:被害人 周惠珍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七紙(原審卷二第一五0、一五二頁)。
(3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三:被害人蔡幸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七紙(原審卷二第一五四、一五七頁)。
(3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四:被害人 屈惠玲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五九頁)。
(3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五:被害人 張志瑋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郵政ATM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六一頁,原審卷三第一三五至一四0頁)。
(3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六:被害人傅美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六三至一六五頁)。
(3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七:被害人 林安琪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六七、一六九頁)。
(3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八:被害人張玉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七一、一七三頁)。
(3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十九:被害人陳佩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一七五、一七七頁)。
(3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被害人高菁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一七九、一八一頁)。
(3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一:被害人 邵子洋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八三頁,原審卷三第一四一至一四四頁)。
(4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二:被害人 趙惠盈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八六、一八八、一八九頁)。
(4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三:被害人 蕭名宏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ATM交易明細表三紙(原審卷二第一九一頁,原審卷三第一四五至一五一頁)。
(4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四:被害人 謝瓊如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一九三、一九五頁)。
(4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五:被害人林佳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原審卷二第一九七、二0一頁)。
(4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六:被害人周俊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0三、二0五頁)。
(4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七:被害人陳春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0七頁)。
(4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八:被害人 胡金吾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渣打銀行之ATM交易明細表五紙、郵政ATM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0九頁,原審卷三第一五二至一五八頁)。
(4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十九:被害人 曾威云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一二、二一四頁)。
(4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被害人 吳仕全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原審卷二第二一六、二一八頁)。
(4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一:被害人吳春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二二0、二二三頁)。
(5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二:被害人鄭秀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二五頁)。
(5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三:被害人 吳美鳳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原審卷二第二二七頁,原審卷三第一五九至一六三之一頁)。
(5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四:被害人廖珮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二九頁)。
(5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五:被害人 林倩如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三一頁)。
(5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六:被害人 王春花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三三、二三五頁)。
(5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七:被害人 李偉帆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三七、二四0頁)。
(5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八:被害人 張俐婷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原審卷二第二四二、二四六頁)。
(5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五十九:被害人 李寶鳳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合作金庫ATM交易明細表四紙(原審卷二第二四八頁,原審卷三第一六四至一六九頁)。
(5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被害人 王證祥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國 泰世華 銀行存摺一份(原審卷二第二五0至二五四頁)。
(5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被害人 黃炫毓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
五五、二五七頁)。
(6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二:被害人邱郁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五九、二六一頁)。
(6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三:被害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二六三、
二六五、二六六頁)。
(6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四:被害人 艾慧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六八頁)。
(6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五:被害人葉宴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七一、二七三頁)。
(6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六:被害人鄭淑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七五、二七七頁)。
(6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七:被害人 吳佳興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七九、二八一頁)。
(6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八:被害人 莊喻棋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二八三、二八五頁)。
(6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六十九:被害人 賴信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存摺一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八紙、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一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九紙(原審卷二第二八七、二八八頁,第二九二至二九六頁);及被害人賴信安傳真之存摺影本一件(原審卷一第一三九、一四0頁)。
(6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被害人蘇崇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三00至三0四頁)。
(6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一:被害人張淑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原審卷二第三0五、三0七、三0八頁)。
(7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二:被害人 戴致隆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一0、三一
四、三一五頁);及被害人戴致隆之告訴代理人張永堂提出之交易明細表五紙、存摺影本、報案三連單各一件(原審卷一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
(7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三:被害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一七頁,原審卷三第一七一至一七六頁)。
(7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四:被害人 鄭淑青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一九頁,原審卷三第一七八至一八0頁)。
(7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五:被害人呂紹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存摺一份(原審卷二第三二二、
三二五、三二六頁頁)。
(7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六:被害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三0至三四二頁);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開戶資料、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表(原審卷三第三0九至三一三頁)。
(7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七:被害人 姚佳雯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四三、三四五頁)。
(7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八:被害人詹郁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存摺一份、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四七、三五0頁)。
(7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九:被害人林淑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存摺一份、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原審卷二第三五二、三五五頁)。
(7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十:告訴人蔡瑩潔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份(九十七年偵字第三一三號卷第二十五頁)。
(7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十一:被害人黃志鴻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報案紀錄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七號卷第六十三至六十五頁)。
(四)另有下列電話門號之監聽譯文書證在卷可佐:
(1)被告癸○○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五份(九十六年偵字七五九九號卷二第四七一至四九一頁)。
(2)被告癸○○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五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二第四九二至五一五頁)。
(3)被告癸○○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五一六至五一九頁)。
(4)被告戊○○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五二0至五二一頁)。
(5)被告丙○○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五二二至五二四頁)。
(6)被告乙○○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譯文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五二五至五二八頁)。
(五)另有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附表三所示搜索過程照片在卷可查: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出具之九六埔墘字第00四一三號函所附「 陳躍升 」(附表二編號四)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一紙(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三三至五三四頁)。
(2)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現為元大銀行)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所出具之復重字第0九六0000四一四號函所附「 陳志偉 」(附表二編號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三五至五四二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出具之國世大興字第0九六00000九八號所附『 劉子嫙 』(附表二編號五)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月份交易明細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四三至五四五頁)。
(4)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所出具之(九六)泰松山密字第0九六0二四五00四七號函所附「 曾明琪 」(附表二編號七)之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資料查詢表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四六至五四八頁)。
(5)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出具之一苗栗字第0九0二00號函所附「 劉碧珍 」(附表二編號一)之存款明細資料表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四九至五五一頁)。
(6)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所出具之
(九六)一竹北字第三五二號函、交易明細資料各一紙,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至十七時五分監視錄影畫面光碟、ATM代號三一三六三之交易序時紙卷(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五七、五五八頁)。
(7)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出具之一苗栗字第九0二二六號函,及所附「劉碧珍」之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帳戶之匯入款項相關資料(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五九至五六一頁)。
(8)萬泰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出具之九六年新竹字第0九六0二三五0一五四號函所附「陳錦慧」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六二至五六六頁)。
(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出具之渣打商銀苗栗字第0九六00二三六號函所附「 張瑞平 」(附表二編號九)之基本資料、提匯款交易明細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六七至五七一頁)。
(10)「 彭俊魁 」(附表二編號八)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七二至五七四頁)。
(11)「 邱詣倫 」(附表二編號三)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新光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三第五七五至五七八頁)。
(12)「 林瓘涵 」(附表二編號十)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三第五七九至五八四頁)。
(13)「 黃昇麻 」(附表二編號六)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五八五至五八九頁)。
(1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所出具之渣打商銀SD字第0九六0一一九一號函一紙、呂豐詣(附表二編號十四)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九十七年偵字第三一三號卷第三十六至三十九頁)。
(15)搜索被告丙○○之現場照片二十八幀(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六0一至六0八頁、第六一二至六一八頁)。
(16)搜索被告癸○○之現場照片七幀(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三第六0九至六一二頁)。
(17)搜索被告甲○○之現場照片四幀(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六一九至六二0頁)。
(18)搜索被告壬○○之現場照片五幀(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六二五至六二八頁)。
(19)搜索被告辛○○之現場照片二幀(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六四四頁)。
(20) 吳清峰 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筆記各一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六五三至六五五頁)。
(六)被告乙○○、癸○○、辛○○、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此部分詐欺、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雖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住院期間未涉案,惟其係車手集團之主謀,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主導此集團,縱其住院期間未出面指示提領款項,仍與其他被告共負正犯之責,而依被告乙○○、癸○○、辛○○、戊○○、丙○○於原審及其等先前之陳述,及被告乙○○、癸○○以證人身分在偵訊、原審所為之證詞(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一九至七二二、七二五、七二八頁,原審卷三第二八八至三0一頁,原審卷四第五十八至七十八頁,本院卷第一六八至一六九頁),及上開卷附匯款、提領資料相互以觀,被告乙○○等人收受大量提款卡,並依指示分時提領其內現金,當知悉此與詐騙集團所得有關,被告乙○○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七)訊據被告甲○○雖於原審矢口否認詐欺取財之犯行,但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認罪,其自白核與下列事證相符:
⒈被告癸○○以證人身分於偵訊中證稱:「(問:你加入的
詐欺集團成員?)……我在今年七月,乙○○邀我跟辛○○加入。到後期是我邀甲○○、戊○○、丙○○加入。我負責提款以及跟大陸公司聯絡,並把當日取得詐欺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及接收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跟SIM卡,時間是從今年七月直到今天我被抓到為止」「甲○○只負責提款,他加入的時間是最近一、兩個月,是我找他加入,他去提領幾次我沒有記,是我拿提款卡跟密碼給他提款。戊○○也是負責提款,他做不到一個月,也是我找他加入,我拿提款卡跟密碼給他提款。辛○○是另一個車手,他是今年七月到九月初參與,那時他跟我一起當車手,他負責提款,當初是我跟辛○○、乙○○一起開始做,當初是乙○○跟大陸公司聯絡,到今年八、九月時,乙○○血癌,交給辛○○做,後來辛○○自己也比較少做,所以辛○○跟大陸的線也給我做。」等語(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二0、七二一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中供述:都是癸○○拿提款卡給我的,
我不知道是誰的提款卡。我共提領十多次,每次提領最多十萬元,最少三千元。每次癸○○拿卡給我,就會告訴我卡片的密碼,並告訴我要提領多少錢,我就依他所講去提領。我領到後就交給癸○○了。有時我沒有錢,告訴癸○○他就會給我二千元或三千元不一定,平時癸○○都帶我去玩,花費都是癸○○會負責。癸○○都是去PUB或酒店喝酒。(問:癸○○每次拿給你的提款卡都不一樣,你不會覺得奇怪嗎?)我每次問他,他都不告訴我。我們一起提款的人還有癸○○、戊○○。我們三人,開車的人沒下車,另二人下去提款,有時我下去提領、有時戊○○、有時癸○○自己下去領等語(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一第六十五、六十六頁)。復於偵訊中供承:「(問:你何時加入詐欺集團?)兩個月前,癸○○叫我加入,他跟我說他蠻好過的,我現在當兵,放假都會找他,我幫他領約十幾次,最高有領十萬元,最少有二、三千元,總額多少我不記得了。我已經當兵一年八個多月」「(問:詐欺集團成員?)癸○○、我、戊○○。其他人我不知道,我比戊○○早加入。」等語(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一九頁);核與同案被告戊○○於偵訊中供述:「(問:何時加入詐欺集團?)我是今年十一月加入,因為我跟癸○○以前是高中同學,有一次他說他沒車,問我要不要陪他,後來我跟他去,才知道是載他去領錢,之後有幾次他叫我幫他領,我領約十幾次,領約三、四十萬」「(問:該詐欺集團有誰?)我只知道癸○○跟甲○○。甲○○比我早加入」「(問:你幫他領錢,涉犯詐欺,是否知情?)我知道。」等語相符(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一八、七一九頁);亦與同案被告癸○○於偵訊中供述:「(問:你加入的詐欺集團成員?)我負責提款以及跟大陸公司聯絡,並把當日取得詐欺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及接收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跟SIM卡,時間是從今年七月直到今天我被抓到為止。……,甲○○只負責提款,他加入的時間是最近一、兩個月,是我找他加入,他去提領幾次我沒有記,是我拿提款卡跟密碼給他提款。戊○○也是負責提款,他做不到一個月,也是我找他加入,我拿提款卡跟密碼給他提款。」等語相符(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一七頁)。
⒊由上可知,被告甲○○參與詐騙集團之提款行為,業據被
告甲○○於警詢、偵訊中前後供述一致,核與共犯即被告癸○○、戊○○供述相符,且經被告癸○○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從而,被告甲○○、戊○○均已知被告癸○○所謂領錢工作,係屬詐騙集團之分工行為,其等仍應被告癸○○之邀而加入該集團,並分擔領錢之工作,應堪認定。
⒋另參以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從九十六年十月間
開始,如果部隊休假回來,我會幫忙癸○○去自動提款機領錢,我都會去找癸○○,如果他不方便停車就會找我去領錢。為警查獲前的最後一次領錢的時間,大約是九十六年十二月上旬。我總共幫癸○○領過二、三次錢,有時候數千元、有時候數萬元,就提款二、三次、拿到二、三張不同的提款卡,癸○○每次只有給我一張提款卡。我都是去新竹縣新豐鄉一帶提款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二二三、二二四頁)。佐以被告癸○○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只有叫被告甲○○幫忙,有時候叫他幫忙去領一下錢,跟戊○○一樣。是我們二人一起開車出去,我在開車,可能是有時候無法停車,我就叫他單獨一個人拿提款卡去領錢。(指九十七年度聲拘字第一0八號卷第八十七頁第二則通話內容)是我叫甲○○領錢的時候,他忘記密碼,他打電話來問我密碼,當時我們二人沒有在一起,是分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六十五頁)。可見,被告癸○○先後交付不同之提款卡予被告甲○○領款,顯非一般朋友間之協助。
(八)再按所謂共同實施,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亦著有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乙○○、癸○○接受大陸詐騙集團之專用手機、依指示收取存摺、提款卡之帳戶資料後,事後由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進一步參與至金融機構提領詐欺犯罪所得贓款從事「車手」工作,並領取報酬,雖未全程參與(包括被告乙○○住院期間),但已確實實行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與詐騙欺集團成員間,在詐欺取財合同意思範圍內,有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分擔實行,共同達成詐欺之目的,自應自其各自加入時起,就該詐騙集團施行詐術之全部行為共同負責。
(九)綜上所述,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所為詐欺犯行;被告丙○○所為幫助詐欺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本院認定事實三部分之犯罪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十分,為警在新竹縣○○鄉○○○街○○○號住處內,查獲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八顆之事實不諱,但矢口否認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辯稱:扣案之槍枝、子彈,係已死亡之劉醇金在玩生存遊戲後,擅自將槍枝放置在其住處,伊並不知情,無寄藏之犯罪故意云云。惟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在其住處查獲事實三所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八顆等事實,業已供承在卷,並有上開槍彈扣案可資佐證,且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十分至八時四十分許,搜索被告壬○○上開住處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九四至三九七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出具之竹縣警鑑字第0九六三0一三二九三號函所附「壬○○」持有槍枝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槍之初步檢視報告表一份、搜索被告壬○○之現場照片五幀附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六二一至六二八頁)。
(二)又上開查扣之槍、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為:⑴送鑑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⑵送鑑子彈八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三顆試射,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刑事警察局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九七000一五六三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九九至八0五頁),是扣案槍枝、子彈具有殺傷力應可認定。
(三)雖至被告壬○○持有上開槍彈之來源,據被告壬○○供述:係已去世之劉醇金所擅自藏放云云。原審依其聲請傳喚證人寅○○、卯○○、辰○○到庭為證,業據上開三名證人一致證稱:玩生存遊戲之隊長劉醇金於九十二年九、十月間過世後,劉醇金之父親辰○○希望收存劉醇金生前玩生存遊戲所使用之道具,證人寅○○、卯○○曾陪同辰○○前往被告壬○○住處,取回劉醇金遺留之長槍三支;又本案在被告壬○○處查扣之槍、彈,均非玩生存遊戲之槍彈型式等語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二五七至二六九頁),上開三名證人就此部分證述相符,且經被告壬○○當庭對上開證詞內容表示無意見。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再傳證人庚○○、丁○○作證,其中查獲本案之警員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查獲壬○○槍彈之位置,在樓梯間儲藏室內,以一只黑色包包裝置,該包包非違禁物,故未隨案移送(見本院卷第二六四頁);證人 周政碩 則證稱:上開黑色包包係伊與劉醇金一同前往大陸旅遊時,購贈予劉醇金之禮物,亦曾見過劉醇金把玩類似扣案之貝瑞塔槍枝,並將槍枝置放在包包內,但無法確定與扣案之槍枝是否同一(本院卷第二六五、二六六頁)。是依上開證人所言,扣案槍枝應係劉醇金所寄藏,惟劉醇金之父辰○○曾前往被告壬○○住處取回屬於劉醇金玩生存遊戲之槍枝,並不包括本案貝殺傷力之槍彈,顯見此與生存遊戲無涉,況此扣案槍彈既具有殺傷力,當非供遊戲使用。被告壬○○在交回劉醇金玩生存遊戲所使用之槍枝時,當對放置地點有所檢視、確認,豈有不知劉醇金另放置本案槍彈之理,是被告壬○○辯稱:不知劉醇金寄放本案槍彈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壬○○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八顆等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四、本院認定事實四部分之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榮對於事實四所載之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一顆之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並有土製炸彈一顆扣案可資佐證。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起至十時五十分許,搜索被告甲○○位於新竹縣○○鄉○○路七之二號住處,查扣上開土製炸彈一顆之事實,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扣被告甲○○持有之土製炸彈一枚、火藥九個之照片五幀在卷可憑(見九十六年度偵字七五九九卷二第四三一至四三四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三第六三八至六四0頁),堪認真實。
(三)又查扣之上開土製炸彈一顆,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外殼為塑膠材質,長十九.三公分、直徑三.四公分、重二九二.七公克,一端纏繞紅色膠布,另一端連接長約五十公分之爆引,經x光透視後發現內含鋼珠,再經實際點燃引信後,發生劇烈爆炸之情形,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出具之刑偵五字第0九七00四0四七0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證(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九八頁)。
(四)此外,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五隊 隊員 吳瑞誠 於原審到庭證稱:就像鑑驗書上所寫我們是直接點火,然後證物發生爆炸,從幾個部分認定其有殺傷力,第一個它爆炸的聲響像是電線桿上電筒爆炸那麼大聲,我們在點燃爆裂物時,我們將爆裂物放在鋼板上,上面蓋有防爆桶,為免碎片飛散出去傷到人,另一個目的是要保留引爆後的跡證。那個防爆桶本身有四十幾公斤,爆炸的威力將那個防爆桶炸飛出去。第三點是爆炸後的殘跡,爆炸後幾乎沒有殘跡,炸得很乾淨、很漂亮,殘跡很難蒐集到,這就表示它的威力很大,綜合以上來看,這枚土製炸彈的威力很大。我們鑑定這枚土製炸彈後,認為這枚土製炸彈是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的爆裂物。所謂爆裂物刑法是依據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一三一號判例,我們刑事局對於爆裂物的定義,乃係以容器其內包(填)裝火、炸藥、爆藥及具有爆炸性的化工原料,經點火或撞擊、或接電後,可於瞬間發生爆炸,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者。而炸彈是指制式的就叫炸彈,土造的法律上的名稱是爆裂物。爆裂物與子彈的差別,子彈一般來說它有方向性,爆裂物它是呈現放射狀,沒有固定的方向性,呈方向性爆裂開來。從結構上來講,爆裂物的結構是千奇百怪,它的結構很多樣化,它可以用液體、可以用化工的火炸藥,它的包裝材質可以是紙的、塑膠、鐵片的;而子彈大概裡面主要結構就是彈頭、發射藥、底火,子彈的結構比較簡單,爆裂物比較千奇百怪。爆裂物沒有在測動能,只有子彈才有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一二七、一二八頁)。
(五)又經原審當庭勘驗扣案土製炸彈鑑驗過程之光碟結果:「經過兩次點火引爆扣案之土製炸彈,第一次點火因為中斷燃燒所以鑑識人員第二次點火引爆,引爆過程均如鑑定證人所述,防爆桶確實炸飛離錄影畫面,又引爆後鑑識人員在現場採集相關跡證,有撿拾到六顆鋼珠及其餘碎片」等情,業已記明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五第一二八頁)。嗣經上開證人 吳瑞城 補充證稱:以我所知目前在世界上處理爆裂物最先進的國家是以色列,他們認定爆裂物並不是以它的所謂殺傷力來認定,而是以結構來認定。只要結構完整就認定是爆裂物,我們臺灣目前因為法律上並沒有制定爆裂物殺傷力的標準,所以我們現在就是把爆裂物引爆來認定是否具有殺傷力,這是其中一種方式,還有就是用拆解來檢視它的結構是否是爆裂物。本件扣案物適合用引爆,所以不需要用拆解。我們拍攝時那個畫面是比較鎖定爆裂物的所載位置,事實上引爆後防爆桶是往上飛,它飛的高度畫面沒有顯示,它落地以後大概距離原來放置位置有五、六公尺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一三0頁反面)。綜上所述,查扣之土造炸彈引爆後,足以將四十幾公斤之防爆桶炸飛離五、六公尺遠,且該土造炸彈內有鋼珠之結構成分,已如前述,不論從爆炸威力、鋼珠內容物觀之,堪足認定該土造炸彈之殺傷力,上開鑑定證人所為之證詞,及前開刑偵五字第0九七00四0四七0號鑑驗通知書記載查扣之土製炸彈具有殺傷力,均屬有據,堪足採認。
(六)至辯護人曾於原審以鑑定證人並未提出具體數據說明殺傷力等情,而質疑鑑定證人之鑑定、證詞乙節。惟查:既然全臺灣均無儀器可以測量爆裂物之動能,辯護人要求鑑定機關必須提出動能之具體數據,未免強人所難。又鑑定證人以前曾聽聞之「電線桿上電筒爆炸」之親身經驗,以比擬句法來呈現鑑驗當時所聽聞之爆炸聲響音量,此與鑑定證人有無台電公司任職或是協助台電公司從事電線桿、電筒事務,毫無關連性。苟鑑定證人徒以大聲、小聲來形容聲響,豈不另遭質疑所證述之聲音大小不夠具體、明確?
(七)又依被告癸○○所供承:於九十四年九、十月間,受綽號「阿正」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託,保管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一顆,嗣於九十六年十月間某日,癸○○將該土製炸彈一顆,交予甲○○保管等情,核與被告甲○○供承:受被告癸○○所託而保管之情相符,就此部分堪足採認為真實。
(八)至被告甲○○辯稱:不知所保管之物品內容云云。經查:被告甲○○既然已知代為保管之意,其完全不予過問內容物為何,且收到後未曾確認內容物,顯非合於常情;參以被告甲○○收到後,旋即藏放在新竹縣○○鄉○○路七之二號住處房間床頭櫃之一般人難予查覺之隱密位置,是認被告甲○○對於內容物有所認識,進而為此特別處置,被告甲○○所辯:毫不知情云云,殊難採信。苟被告甲○○只是隨意拿取一紙袋,大可拿回住處牆角、地板隨手一放、任意處置,豈有如此小心、謹慎之理。至辯護人提及床頭櫃內存放易燃物品,一般人不會將土製炸彈放置床頭櫃內乙節,此乃關乎個人之膽識,況被告甲○○於九十六年間服役中,並非長期居住家中,尚不得以此逕予推論被告甲○○不知為土製炸彈,被告上開空言所辯,無足採信。
(九)綜上所述,被告癸○○、甲○○非法寄藏土製炸彈一顆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五、本院認定事實五部分之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丙○○對於事實五所載之非法持有、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十一顆等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並有上開槍彈扣案可資佐證。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至九時許,搜索被告丙○○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二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二第三四八至三八九頁)、搜索被告丙○○之現場照片二十八幀附卷可稽(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九卷三第六0一至六0八頁、第六一二至六一八頁)。
(二)又查扣之上開槍彈送請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為:⑴送鑑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⑵送鑑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⑶送鑑子彈十四顆:①七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二顆試射,認具殺傷力。②二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一顆試射,認具殺傷力。③一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7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④一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7.5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⑤所餘三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一顆試射,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九七000一五六三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三第七九九至八0五頁)。是認被告癸○○、丙○○此部分之自白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癸○○非法持有、丙○○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十一顆等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六、論罪科刑:
(一)犯罪事實一、二部分:⒈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
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一部分,就其加入時起之犯罪,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九九八號、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經查,被告丙○○、林子祥(已確定)居間協助呂豐詣販售渣打銀行新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被告癸○○,使不法詐騙集團向附表一編號八十一之告訴人蔡瑩潔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上開帳戶為匯款工具,致告訴人蔡瑩潔、黃志鴻匯款至上開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實施詐騙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丙○○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蔡瑩潔、黃志鴻,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罪。
⒊雖公訴人認被告丙○○自九十六年九月起,依被告癸○○
指示,負責向外收購人頭帳戶以供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匯款所用,被告丙○○則透過具有幫助犯意之被告林子祥(綽號「阿中」)協助其收購呂豐詣人頭帳戶,認被告丙○○為詐欺罪之正犯乙節。惟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丙○○係引薦被告林子祥予被告癸○○,嗣由被告癸○○出面與被告林子祥接洽收購呂豐詣帳戶事宜,業據被告癸○○、丙○○、林子祥於偵訊、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參以被告癸○○等人共組車手集團,而被告丙○○既未參與任何提款等詐欺構成要件行為,徵諸上開說明,是認被告丙○○應為詐欺罪之幫助犯,而非正犯,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其起訴之法條。
⒋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
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之合致,均屬之;而行為之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0三三號判決參照)。經查,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各以前述分工方式完成犯罪,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0五號判例著有明文,是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自加入時起,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或未全部經手,然因有確實證據證明此部分被害人確遭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所詐騙,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自應就各自加入時起之犯罪事實同負責任。
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本案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自始即係以各種手法不斷詐騙不特定人為目的,而詐騙集團成員亦有反覆、密集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所示被害人受騙所匯入款項及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渠等犯行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就加入時起之詐欺取財犯行,在法律評價上應均屬於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⒍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
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六之子○○部分,亦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就被害人子○○告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匯款部分,雖未據起訴為詐欺取財犯行,惟因此部分與已起訴論科之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集合犯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⒎公訴人追加起訴被告丙○○向「阿中」(即被告林子祥)
收購人頭帳戶資料之事實,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二相同,係屬同一案件,業經本院予以論罪科刑,已如前述,毋庸再予重覆審理,併此敘明。
⒏附表一編號八十一詐欺黃志鴻之犯罪事實,雖未經起訴,
但與已起訴之詐欺犯行間為實質一罪關係,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為起訴效力所及範圍,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事實三部分:⒈核被告壬○○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
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起訴書認係犯同條之持有槍枝、子彈罪,尚有未洽,應變更起訴之法條。又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槍枝、子彈,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同時持有種類相同之槍枝、子彈,縱令客體有數個(如數枝同種類槍枝、數發同種類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生想像競合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壬○○同時寄藏數顆子彈,仍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壬○○係以一寄藏之行為,同時寄藏上開槍枝、子彈,而同時各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較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係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單純之「持有」,固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三四00號判例參照),故被告壬○○持有上開具殺傷力改造槍枝之行為,係「寄藏」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⒉按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
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手槍,罪即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其間法律縱有變更,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五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壬○○於事實三所示自九十二九月前某日起,寄藏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八顆,經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十分許查獲,被告壬○○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行為繼續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另刑法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惟依上開說明,仍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其行為終止時之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相關規定論處。
⒊至被告壬○○於原審之辯護人認:被告壬○○持有槍彈時
間是在九十三年間,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乙節,惟按未經許可,持有(或寄藏)手槍、子彈,其寄藏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手槍,罪即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已如前述,被告壬○○寄藏上開槍彈行為之終了,在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十分許為警查獲,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1項所規定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自非該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辯護人上開辯護要旨,容有誤認。
(三)犯罪事實四部分:⒈被告癸○○、甲○○就事實四部分,各係犯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非法寄藏爆裂物罪。被告癸○○、甲○○受託代為保管土製炸彈之爆裂物後持有該爆裂物,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⒉又被告癸○○、甲○○就事實四部分,係寄藏具有殺傷力
之土製炸彈,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所規定之爆裂物,已如前述,公訴人認被告癸○○係「以砂輪機磨空所購得模型子彈中間部分,再填入底火及火藥之方式,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一枚」,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嫌,惟未提出足以證明被告癸○○所寄藏之土製炸彈確係被告癸○○所製作相關佐證。另公訴人認被告甲○○就此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嫌,均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修正而增列第五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因被告癸○○、甲○○所犯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並未修正,是本案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犯罪事實五部分:⒈被告癸○○就事實五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八條第四項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癸○○同一持有行為而觸犯上開二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論處。
⒉被告丙○○就事實五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八條第四項之非法寄藏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雖被告丙○○受託保管上開槍彈後持有該槍彈,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被告丙○○同一寄藏行為而觸犯上開二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寄藏改造手槍罪論處。
⒊變更起訴法條部分
⑴公訴意旨認:被告癸○○、丙○○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
之手槍、子彈犯意聯絡,於九十六年九月間某日,共同自不詳處購得起跑槍底火紅包火藥數包、喜得釘底火黑色火藥數包、不具殺傷力之模型手槍數把及模型子彈數十顆後,未經許可,在不詳地點,以組裝零件於所購得模型手槍之方式,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把;以砂輪機磨空所購得模型子彈中間部分,再填入底火及火藥之方式,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十一顆及土製炸彈一枚等情,因認被告癸○○、丙○○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槍、彈罪嫌。
⑵遍觀丙○○於警詢、偵訊中供述事實五之槍彈內容(見
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十四至三十二頁、第三十三至三十六頁,同上偵卷三第七二五至七二六頁、第七七八至七八0頁、第七九三至七九四頁),及被告癸○○於警詢、偵訊中供述事實五之槍彈內容(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一第四十四至四十六頁、第五十六頁,同上偵卷三第七一六、七二八、七九三、七九四頁),可見被告二人均未提及事實五所示槍彈究係何人所製造,僅足認定被告丙○○住處所查扣之槍、彈,係為被告癸○○所寄放,至為明顯。
⑶另觀諸被告丙○○於原審羈押庭、延長羈押庭訊問時,
關於事實五部分之供述內容:①其於原審羈押庭訊問時供述:被告癸○○寄放之通槍條是要清槍管,不知被告癸○○有無改過槍管,銀黑色(PPK)那支完整的手槍是我與癸○○去買的,不完整的手槍是癸○○拿過來,是壞掉的。他拿給我時是零零散散的,砂輪機是我跟癸○○一起去買的,他說要,我帶他去買,是他說他要改子彈,其中一些零件是我去幻象買的。癸○○交給我的是PPK半成品二支,都是癸○○給我,因為壞掉所以我跟癸○○上網去買,買回來之後沒有辦法扣扳機,我才用癸○○的零件換裝,換裝後我跟癸○○去試射過。我比對過裡面的零件都是零零散散的,我都有承認,但是我沒有改造槍枝,癸○○沒有承認,我也沒有辦法,癸○○不承認的那把槍(PPK)是我的。我知道癸○○的砂輪機是用來改造手槍,手槍半成品是壞掉的東西,我本身那支跟那些零件相符,如果我的槍壞掉,本來有壞掉的地方,我就裝上我原本那支手槍等語(見原審九十七年聲羈字第二七四號卷第四至七頁)。②於原審延長羈押庭訊問時供稱:我沒有改造,那是網路郵購買的,買來的時候槍管已經貫通,我並沒有做什麼事情,是因為裡面一個彈簧壞掉,我就換上去而已,並沒有改造。我換裝的彈簧是從二支PPK手槍半成品拿過去的,那是一個鐵片,我買了之後跟癸○○去試射壞掉就直接把它換上去,再也沒有動它。半成品彈殼、底火是我買PPK手槍時附在裡面的,砂輪機二組是癸○○的,子彈其中四發是買PPK附的,另外十顆是癸○○寄放克拉克手槍時順便寄放的,火藥也是放在癸○○交給我保管的裝有槍枝的包包裡面,槍管是我經過新豐國中時撿到的,槍枝零件是PPK半成品手槍散落的,通槍管是癸○○的,用來擦槍管等語(見原審九十七年偵聲字第三一號卷第十一、十二頁)。③由上可知,被告丙○○並未供述被告癸○○如何改造槍彈情節,而被告丙○○所供述自己換鐵片彈簧、零件情節均模糊不清,縱認此部分為被告丙○○之自白,亦無相關事證足以佐證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依被告丙○○上開供述,無足成為認定被告癸○○、丙○○製造槍彈之不利憑據。
⑷綜上所述,本案查扣之事實五所示槍彈,依卷證資料足
認被告癸○○持有、丙○○寄藏該槍彈,遍觀卷證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癸○○、丙○○有為製造槍彈犯行,從而,公訴人認被告癸○○、丙○○就事實五部分,各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槍彈罪嫌,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七、原審認被告乙○○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一)被告甲○○係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被告戊○○係自九十六年十一月起,始加入本件「車手集團」提領款項,是附表一所列各次在其二人加入前之犯罪(詳下不另無罪部分),與被告乙○○等人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原審判決雖以其二人加入後之犯行論以共犯,但於判決理由中未另就其二人加入前之犯行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尚有未洽。(二)被告乙○○、癸○○、辛○○(檢察官未對辛○○併案,惟本院認為起訴效力所及)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一併案部分,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八十一併案部分有關九十六年十月份匯款(另被告戊○○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始加入,與此犯行無涉,惟檢察官僅係併案,並非就此部分起訴,本院對被告戊○○附表一編號八十一犯行併案部分,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說明),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未及審酌。(三)被告丙○○幫助被告乙○○收購帳戶,原審變更檢察官起訴共同正犯之類型論以幫助犯,雖在理由中加以說明(見原判決書第三十七頁第十九行),但未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之法條,亦有未合。(四)被告丙○○以同一幫助行為另幫助詐騙集團詐騙附表一編號八十一黃志鴻財物,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原審未及審理。(五)事實三之槍枝、子彈既屬劉醇金所有,而劉醇金於九十二年九、十月間死亡,則其寄放期間應為九十二年九月、十月之前,原判決誤為九十三年間,認定事實有誤;而被告壬○○係自劉醇金處受寄藏槍彈,應屬寄藏犯罪,原審認係持有,亦有未洽。
八、檢察官、被告乙○○、癸○○、辛○○、戊○○、壬○○均不服原判決,其中檢察官就被告丙○○被訴幫助詐欺(事實二部分),上訴指應與被告癸○○之間有犯意聯絡,為共同正犯(另針對被告乙○○等人恐嚇取財部分、被告壬○○幫助詐欺部分,均詳下述)上訴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被告乙○○、癸○○、辛○○、戊○○均上訴指原審量刑過重;被告壬○○上訴否認犯罪,依諸前揭各節說明,被告丙○○僅係介紹癸○○結識林子祥,林子祥販賣呂豐詣之帳戶,此並非構成要件之行為,而「知悉」被告癸○○從事何業,與彼此間有「犯意聯絡」有間,檢察官對被告丙○○與癸○○何以有犯意聯絡,並未舉證,自難為此認定。而被告乙○○等人之上訴,依前揭說明,亦無可採。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乙○○詐欺取財部分、被告癸○○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被告辛○○詐欺取財部分、被告丙○○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被告甲○○詐欺取財及定執行刑部分、被告戊○○詐欺取財部分、被告壬○○非法「持有」槍枝部分,依上述法條規定,分別審酌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參與詐騙集團,被告丙○○幫助詐欺取財,其等所為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更肇致許多告訴人、被害人積蓄遭洗一空,衍生嚴重社會問題,是此種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遍及全省,犯罪人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漁利,且犯罪金額龐大,其可罰性甚重;併審及被告乙○○、癸○○接受藏身於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之指示,負責在臺灣地區提領受詐騙之民眾匯入人頭帳戶之現金,並吸收共犯辛○○、甲○○、戊○○加入,足認被告乙○○、癸○○就事實一、二所載犯罪情節最重,另被告辛○○、甲○○、戊○○依指示負責提款,及被告丙○○仲介買賣人頭帳戶,其等情節較輕。再參酌被告癸○○、甲○○未經許可寄藏土製炸彈之爆裂物;被告壬○○、癸○○、丙○○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槍彈,所為對社會有潛在危險性,威脅社會秩序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安全,影響社會治安,犯罪所生危害不容輕忽,惟其等單純持有、寄藏槍彈、土製炸彈,並未犯下其他不法犯行。暨被告等人之犯後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壬○○之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癸○○、丙○○、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九、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係共犯「阿俊」等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所購入,或提供予、或預備供予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在台灣地區共犯事實一所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在被告壬○○住處查扣之附表六所示之槍彈,均係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在被告丙○○住處查扣之附表七所示之槍彈,均係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被告癸○○、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責部分,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扣案之附表八所示子彈、土製炸彈,或因試射、或因炸燬鑑定而不復存在,自不併予宣告沒收。另查扣之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三顆,除經採樣試射一顆而不具殺傷力外外,既無證據證明其餘二顆具有殺傷力,亦不併予宣告沒收。
(五)其餘之扣案物,或非被告、共犯所有之物;或非供犯罪、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併予宣沒收。
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⒈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
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蘇婉 渟,佯稱告訴人 蘇婉渟 先前在奇摩拍賣網購買動物飼料,因轉帳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每月自動轉帳扣款,要求告訴人蘇婉渟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告訴人蘇婉渟陷於錯誤,於同日十九時五十六分許,至臺北市○○路○段第一商業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二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十部分)。⒉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報紙上刊登貸款
廣告,適告訴人 楊邦傑 見該貸款廣告,撥打廣告上之聯繫電話0000000000號,與自稱「 林淑玲 」之詐騙集團成員洽談借款事宜,「林淑玲」佯稱可貸款五十萬元予楊邦傑,惟需先繳納保費,致楊邦傑陷於錯誤,先後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十三時許、同年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前往 溪湖 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三萬一千八百元、五萬一千六百元、十萬五千元至①游寶蓮所有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大溪僑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林義翔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十一部分)。因認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十、八十一部分,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甲○○詐騙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一、二十三、二十四、
二十八、四十一至四十三、四十七、六十六至六十九、七
十一、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黃志鴻於九月份匯款部分。被告戊○○詐騙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一、十三、十五、十
六、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三十六至四
十七、六十至六十四、六十六至六十九、七十一、七十四、七十六至八十一部分。因認被告甲○○、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經查,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共組車手集團之期間,係自九十六年七月底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其中被告甲○○係自九十六年十月加入,被告戊○○係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加入,已如前述。而告訴人蘇婉渟遭詐騙時間為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另告訴人楊邦傑遭詐騙時間為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匯款時間為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十三時許、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等情,業據告訴人蘇婉渟、楊邦傑於警詢中指訴歷歷(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一第二0三、二0四頁,同上偵卷二第三二三之一、之二頁);並有告訴人蘇婉渟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匯款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二元(另有十七元手續費)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見原審卷二第一四0頁);及告訴人楊邦傑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匯款十萬五千元、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匯款三萬一千八百元、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匯款五萬一千六百元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二三之三、之四、之五頁)。足見告訴人蘇婉渟、楊邦傑遭詐騙時間,均在被告乙○○、癸○○、辛○○、甲○○、戊○○等五人共組車手集團時間之前,是難認被告乙○○、癸○○、辛○○、甲○○、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八十、八十一部分犯行成立。而被告甲○○係九十六年十月始加入,故對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一、二十三、
二十四、二十八、四十一至四十三、四十七、六十六至六
十九、七十一、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黃志鴻於九月份匯款部分,均在其加入之前。另被告戊○○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加入,則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三十六至四十
七、六十至六十四、六十六至六十九、七十一、七十四、七十六至八十一部分,亦與其無涉,均不能認定犯罪。而此部分被訴之事實既無法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若被告乙○○等人此部分詐欺犯行若成立,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詐欺犯行間具有集合犯一罪之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即駁回檢察官有關被告乙○○、癸○○、辛○○、甲○○、戊○○、丙○○恐嚇取財,及被告 黎宇祥 幫助詐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
(一)附表一編號七十六之被害人子○○發現遭詐騙後,犯罪集團成員竟於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多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子○○恫嚇稱:若不依其指示辦理,害其被查獲,將對子○○之家人不利等語,致被害人子○○聞之心生畏懼,多次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因認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對此部分之行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被告壬○○(綽號小胖)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被告癸○○收購行動電話SIM卡係預為詐騙之用,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向不詳人士收購SIM卡一張後,再以二千五百元之代價,轉售予被告癸○○,轉供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因認被告壬○○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序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三、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被訴恐嚇取財部分,經查:
(一)依據卷附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六被害人子○○提出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一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見原審卷二第三三0至三四二頁);被害人子○○傳真之「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存摺一份(見原審卷三第二十五、二十六頁);暨台新銀行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出具之台新作文字第九七0九三五五號函,及被害人子○○在「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見原審卷三第七十六至九十八頁)等資料,足認被害人子○○確實有附表一編號七十六所示之匯款記錄,且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以現金存款六十六萬元之方式,申辦台新銀行後甲分行之帳戶等情,應堪認定。
(二)至被害人子○○上開匯款、申辦帳戶之原因,雖據公訴人援引被害人子○○於警詢、偵訊中指述(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五八至三六一頁,原審卷三第一00至一0二頁),而認被害人子○○自九十六年年十一月十日起匯款部分,係遭集團成員恐嚇而交付財物,惟查:⒈被告乙○○等六人,自警詢時起迄偵審中,均堅決否認此
部分被訴之犯行,則本件已乏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人之自白供佐證。
⒉被害人子○○就其遭恐嚇、匯款之情節,前後指述、證述如下:
⑴其於警詢中指述: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第三次匯款二萬
九千九百八十二元後,我發現錢被轉走後,即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對方表示跟金管會人員熟識,要求我配合其指示處理,以避免對方遭查獲,否則將對到我家對家人不利,我因心生恐懼乃配合匯款;因對方以將對家人不利之言詞恐嚇,我才一直配合匯款等語(見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五九九號卷二第三五九、三六0頁)。
⑵嗣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指述:首先我遭詐騙匯款後,對方
不滿足開始恐嚇我,數量嫌太少,開始恐嚇。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月是屬於前半段這是遭詐騙。於後段時,對方有說如果我不匯款,就要對我不利,此部分是遭恐嚇取財。九十六年大部分是被詐騙、九十七年大部分是被恐嚇。卷附六張存款憑條的部分,這是屬於無摺現金存款的匯款紀錄,就是前半部被詐騙的金額,包含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匯出十五萬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匯出十三萬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匯出三次十萬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合庫銀行現金匯款匯出十或十三萬元。
關於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所載的數額,也是我被詐騙的金額。有人對我恐嚇取財,自動櫃員機的交易明細表的數額是我遭詐騙的,無摺現金匯款部分是我遭恐嚇的。對方隨時隨地都在打電話給我,對方說如果我不繼續匯款,他就會對我或我家人不利,我心生畏懼怕對方傷害到家人,逼不得已我就一直匯款,一直到我沒有現金,我就報警。對方說他是某個地方的角頭,並沒有指明特定的地方,並說要找到我及家人很容易。我於警局中敘述我遭詐騙過程,對方有表示說他與金管會很熟,要求我配合,否則對我不利。對方都沒有實際舉動,只是用言語表示。我被詐騙的過程中,對方要我去台新銀行開戶,我就依據對方指示去台新銀行裕農分行用我自己的名義開戶,並存入六十幾萬元,有開語音轉帳的功能,並將語音轉帳密碼交給對方,對方因為有密碼就領了全部的錢,我發現這筆錢被詐騙之後報警,才發現我在台新銀行開了這個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而我現在所有在金融機構的戶頭都被凍結,到目前為止還是警示帳戶。是對方要求我去台新銀行開這個戶頭,如果不付款會怎樣,此部分是遭詐騙,我是依照對方指示,我也沒有想那麼多,付款為何要開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一七一至一七四頁)。
⑶另於偵訊中指述稱: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十一日以後,
都是因為對方恐嚇我,我才會匯款過去,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十一日以前,對方是先以援交名義要我確認身分,我才匯款過去,之後他們說因為我操作ATM的程序錯誤,造成他們機器損害,要我賠償他們機器損害。對方說如果不繼續匯款,他要對我或是我家人不利。他們要求我一直匯款,我覺得很奇怪,後來我在電話中向對方表示我不要匯款了,他們說要對我家人不利,要求我繼續匯款,我表示不要匯款了,我已經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十一月九日之前我因為被騙才同意匯款。我被詐騙的錢約二百五十萬元,被恐嚇的錢約一百三十萬元。
從十一月十日以後,對方說要對我家人不利,可是沒有很詳細的說,對方也沒有說過知道我住哪裡、我跟我家人在哪裡工作等內容,他們很密集地以打電話的方式恐嚇我,詳細次數不記得了。我被恐嚇時,都是以ATM轉帳方式,沒有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一00至一0二頁)。
⑷再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①經辯護人行主
詰問、覆主詰問時,證稱:「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下午我是在家裡的上網SKYPE網頁看到有人留訊息給我,我就上去看,我跟對方聊天,沒有多久,對方就問我要不要援交,我剛開始說不要,後來談談之後就可以,約定在台南的一個地方見面,對方就用電話聯絡,說要先去ATM操作確認我是否為員警的身分,對方說去ATM操作代碼就可以知道我的職業身分,我就依據她的指示去一家台南市○○路的彰化銀行的ATM操作,我依據對方講的數字去操作,對方怎麼講我就怎麼操作,我操作第一次,後來她跟我說我操作第一次失敗,叫我再依據她的指示操作第二次,第二次操作完之後,我發現我的帳戶裡面的餘額有減少,從交易明細表看起來好像我有匯款出去二萬九千多元。我有質疑她說為何會這樣,對方說沒有。要我再操作第三次,我也就跟著對方的指示操作,對方還是說沒有成功,導致對方那邊的一台機器造成損害,要我賠償給她。對方沒有說明是哪一種機器損害,也沒有說明損害的原因。我的反應是怎麼可能,對方就說反正就是壞掉一定要我賠償,然後我就從我臺灣企業銀行現有的帳戶匯款很多筆,方式是我先從帳戶領出很多現金之後,再拿現金存入ATM依對方指示的帳號。這都是當日的事情,時間約下午一、二點到當日的五、六點多。這中間不只在台南北門路的彰化銀行,我還曾經到其他銀行去存入現金給對方,包含台南市○○路萬泰銀行的ATM,大部分都是在這個ATM操作比較多。其他的銀行忘記了」「延續到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而且依據我匯款資料,我在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有匯款很多筆給對方。就是延續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對方要我賠償損害機器的費用,到了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對方還有一直打電話來要我賠償,又一直延續到十一月份,還是說要我賠償損害機器的費用,我就依據對方的指示一直匯款過去。因為對方說那台機器很貴,要我賠償將近百萬元,但是沒有說明何種機器。對方說我匯款的錢不足以賠償,我再去定存解約,把解約出來的錢存入萬泰銀行裕農分行開一個新的帳戶,依據對方指示叫我去申請語音轉帳功能讓對方可以透過語音轉帳方式可以直接操作我帳戶內的錢」「(辯護人問:對方叫你匯款或是開立新的帳戶讓對方操作你的帳戶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要賠償對方機器損害的費用?)是」「我去操作ATM之前,就改由另一個男的來指示我操作ATM,確認我是否為員警的身分,從此之後就一直是這個男的打電話」「到最後我覺得不對勁,對方就用半恐嚇的方式,要求我賠償機器損害的費用,有提到如果不賠償要對我家人不利」「(辯護人問:對方有無具體說明要如何對你家人不利?)沒有具體說明」「(辯護人問:
對方說不賠償要對你家人不利總共有幾次?)次數不記得,有一次以上,只要我不太配合,他們就會這樣講」「(辯護人問:既然次數不只一次,你為何不換電話或打電話報警?)我沒有打算要換電話。因為如果可以賠償的話,就賠償,但是到了最後,對方一直跟我要錢,到了最後我就去報警」「(辯護人問:你當時是認為你真的把對方的機器弄壞?)剛開始我是相信,但是到後來我不配合的時候,我就覺得很奇怪。我就半推半就例如我說我身上沒有錢,或者是說沒有那麼多錢賠償給他,對方就叫我去籌錢」「(辯護人問:你所有匯款除了被詐騙之外,你是因為損害對方機器而匯款抑或對方恐嚇對你家人不利而匯款?)有分前後,起初是因為我造成對方機器損害而匯款,到最後我認為奇怪,而我不太配合,對方才會說要對我家人不利我才匯款」「(辯護人問:對方說要對你家人不利時,有無提到他是什麼身分,而對你的家人如何不利?)對方有說他是黑道,但是沒有提到要對我家人哪個人不利、也沒有提到如何不利」「(辯護人問:你的家人或你自己有無實質上受到不利?)沒有」等語。②經檢察官行反詰問時證述:「(檢察官問:是否就是你於偵訊中陳述你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後,對方開始恐嚇你?)確定」「(檢察官問:你從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之後到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報警為止,在這段期間,你匯款給對方都是因為對方恐嚇你?)從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恐嚇的情況比之前更加嚴重。因為我籌錢已經籌不出來」「(檢察官問:恐嚇嚴重的情況?)對方打電話的次數變多,但是電話內容還是一樣對我家人不利」「(檢察官問:所以你只好去籌錢匯款給對方?)是。直到逼不得已我才去報警」「(檢察官問:你提供給警方的交易明細中,匯款日期是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之後,是否就是你遭恐嚇而匯款給對方的錢嗎?)是」等語。③嗣經原審補充訊問時證稱:「我剛剛記錯了,是以我傳真給法院的資料為準,是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審判長問:此帳戶內的交易,都是對方在操作的嗎?)是。我只有存入第一筆的六十六萬元」「(審判長問: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你都存入六十六萬元,而且把這個帳戶交給對方使用,為何在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會陸陸續續密集匯款給對方?)他們一直說錢不夠」「(審判長問:你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匯款及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存入六十六萬元,還不夠對方機器損害費用一百萬元?)是有到一百萬元,但是對方說還不夠」「(審判長問:你所有被騙或被恐嚇都是從你臺灣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的帳戶匯款或提款出來嗎?)大部分是。但是有時候,我現金不足,我就跟家人借錢再存入對方指定的帳戶內」「(審判長問:你感覺被恐嚇時,你是否確定你根本沒有弄壞對方的機器?)是」「(審判長問:你如何確定你根本沒有弄壞對方的機器?)我已經匯款這麼多錢,照理說應該足夠賠償金額」「(審判長問:你有無跟對方說你認為你已經賠償夠了?)有。後來有說,但是對方還是說不足」「(審判長問:究竟對方後來到底是否用你弄壞機器的理由叫你匯款抑或對你家人不利的要你賠償?)到最後不匯款才要對家人不利」「(審判長問:既然不匯款才對家人不利,那之前匯款的理由是什麼?)就是以機器損壞為理由」「(審判長問:究竟你覺得你被恐嚇的時候,對方還有提到機器損害的事情嗎?)有」「(審判長問:對方有無指出你家人的成員?)沒有」「(審判長問:你有無自己說出你家人成員?)沒有」「(審判長問:對方知道你家住在哪裡?)對方有說他查的出來」「(審判長問:對方有無說出你家的住址?)他有說什麼路但是沒有說幾號」「(審判長問:對方有無看到你的臉?)沒有」「(審判長問:對方如何知道你就是匯款的子○○?)對方沒有看到我的臉」「(審判長問:依據對方指示,在台新後甲分行開戶,有無申辦提款卡?)有」「(審判長問:提款卡何人保留?)我自己保留。我只有給對方語音轉帳的密碼。存摺也是我自己保留」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二七八至二八七頁)。⑸綜上所述,依被害人子○○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
序、審理中所指述、證述之遭恐嚇情節,徒以「對方稱與金管熟識」「對我與家人不利」「造成我心生畏懼」等詞語帶過,始終未具體說明集團成員之何種舉止壓制被害人子○○之意志而不得不匯款情節,是被害人於前開指述、證述內容,是否該當於刑法罪章之恐嚇行為之構成要件,已屬可疑。再者,被害人子○○於原審審理中已明確證述:集團成員夾雜「弄壞機器」「對被害人家人不利」之複數理由,密集打電話要求被害人匯款,足見被害人匯款原因應非單一,應堪認定。
⒊另就原審卷附之交易明細表部分(見原審卷二第三三0至
三四二頁),細觀被害人子○○之匯款記錄,其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匯款十一筆、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匯款十筆、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匯款十二筆、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匯款六筆、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匯款五筆,可見被害人子○○於短短十餘日內密集且多次匯款,逕以時間切割而認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之三十三筆匯款係遭詐欺而匯款、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十一筆匯款,則係遭恐嚇而匯款,實與常情相違。
(三)綜上所述,被害人子○○匯款之原因,實難單憑被害人子○○之前開指述、證述內容,以時間為標準而切割出遭恐嚇取財部分,且公訴人就起訴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恐嚇取財犯行,亦未明確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不足為被告乙○○等人有罪之積極證明,自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等人有犯恐嚇取財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乙○○等人有利之認定,而就被告乙○○、癸○○、辛○○、丙○○、甲○○、戊○○等六人被訴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均無罪之判決。
(四)檢察官不服,引用被害人子○○之陳述,認被害人子○○之部分匯款確係受恐嚇所交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不當云云。惟被害人子○○歷次匯款原因之陳述前後並不一致,已如前述,檢察官執被害人子○○片斷之供述為論斷依據,已有未洽。況被告乙○○等人固知悉所提領者係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物,但對該集團人員在實行詐騙之際,因各突發之狀況、個案之對話方式如何,無法具體掌握。而公訴人除前開被害人子○○之指訴外,對被告乙○○等人就此個案如何介入,何以就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外,對此部分恐嚇取財之行為並無提出證據資料供本院調查;縱被害人子○○在受騙過程中,該集團人員確有恫嚇言語使被害人子○○因此心生畏懼交付財物,涉犯恐嚇取財之行為,但其間轉折(子○○最初亦係受詐欺)就非被告乙○○等人知悉,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等六人對此部分之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依檢察官之舉證,無法令本院得有罪之心證,依諸前揭各節說明,原審就此部分被訴犯行為無罪之判決,並無違誤之處,檢察官猶執陳詞上訴指摘此部分無罪之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被告壬○○被訴幫助詐欺取財部分,經查: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六十年臺上字第二一五九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壬○○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出售門號不詳之SIM卡一張予被告癸○○之事實,業據被告壬○○、癸○○供述明確相符,互核一致,堪予認定。
(二)惟徵諸上揭判例意旨,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是以,公訴人認被告壬○○應論以幫助詐欺犯罪之起訴犯罪事實內容,自須將被告壬○○所幫助之正犯實施犯罪之事實具體記載。而本案就被告壬○○所販售之SIM卡之門號為何?被告癸○○有無持用該門號之電話參與事實一所載之詐欺犯行?等正犯所為之重要犯事實,均付之闕如;況依被告癸○○於偵審中所供述之內容,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會寄送、提供行動電話、SIM卡之門號予被告癸○○,供作聯絡之工具等情,是認被告癸○○就此部分並不缺少可使用之門號;又被告癸○○亦於原審審理中亦否認以被告壬○○提供之門號作為事實一所載之詐欺犯行之用等語;再者,起訴書亦未加以調查並於犯罪事實欄內明白之記載,徒以被告壬○○、癸○○之通聯記錄及該二人之供述,得知被告壬○○販售SIM卡予被告癸○○,逕認被告壬○○應處以幫助詐欺罪刑,難認有據。
(三)檢察官不服,指被告壬○○應與癸○○有共同犯意聯絡,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不當云云。惟本件被告壬○○究出售何SIM予被告癸○○,檢察官始終未提出證明,則該SIM如何供本案犯罪使用,即乏證據,而被告癸○○於本院審理中亦指稱:係自己使用,與詐欺無涉(見本院卷第二四三頁)。檢察官別無新的舉證,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揭說明,亦無理由,應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恐嚇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方式│被騙金額│匯款帳戶│備註││號││││││├─┼───┼───────────┼────┼─────────┼─────────┤│1│林士源│於96年11月1日12時30分│①7萬700│劉碧珍所有之第一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姓名│0元│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年籍不詳自稱「 楊思敏 」│②2000元│00000000000號帳(│││││之女子,以網路通訊方式││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向林士源佯稱願以每2││戶)。│││││小時3000元代價與林士源│││││││援交,相約於同日14時45│││││││分許在新竹市○○路141│││││││號前會面,惟屆時該女子│││││││並未現身,反以電話要求│││││││林士源先行匯款,致林士│││││││源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7│││││││時14分、②同日17時15分│││││││許,前往新竹市○○路1│││││││段611號第一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吳則勳│於96年8月24日22時許,│①3萬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延│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假冒拍賣網站之賣家,撥│②3萬元│平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打電話予吳則勳,佯稱吳│③3萬元│0674號帳戶。│66號電話詐騙。││││則勳於先前網路購物,因│④1萬元││││││轉帳匯款操作錯誤,誤設│⑤3萬元││││││定為分期付款,要求吳則│⑥2萬500││││││勳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0元││││││以取消分期轉帳設定,致│││││││吳則勳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3時31分、②同日23時│││││││36分、③同日23時48分、│││││││④同日23時51分、⑤隔日│││││││0時20分、⑥隔日0時22分│││││││,前往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3│張靖傑│於96年8月24日20時許,│1萬2,345│萬泰商業銀行草屯分│與編號4張瓊文同遭││││假冒奇摩購物中心之賣家│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匯款至該帳戶。││││,撥打電話予張靖傑,佯││號帳戶。│││││稱張靖傑先前購物轉帳帳│││││││號有誤,造成張靖傑之帳│││││││戶每月會自動扣款,要求│││││││張靖傑以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轉帳,致張靖傑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0分許│││││││,以網路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4│張瓊文│於96年8月24日18時許,│①10萬元│①永豐商業銀行積穗│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假冒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撥打電話予張瓊文,佯││162505號帳戶。│66號電話詐騙。││││稱張瓊文先前網路購物,├────┼─────────┤││││因公司作業疏失,誤將付│②2萬999│②萬泰商業銀行草屯│││││款方式設定為自動轉帳扣│9元│分行帳號00000000│││││款,要求張瓊至自動櫃員││5408號帳戶。│││││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張瓊├────┼─────────┤││││文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8│③4萬400│③永豐商業銀行積穗│││││時57分、②同日19時43分│0元│分行帳號00000000│││││、③隔日15時55分,前往││162505號帳戶。│││││旋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5│李容甄│於96年8月29日20時31分│①3萬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許,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②3萬元│號00000000000000號│詐騙匯款至該帳戶。││││家,撥打電話予李容甄,│③3萬元│帳戶。│││││佯稱李容甄先前在奇摩拍│││││││賣網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李容甄先匯款後再退還│││││││,致李容甄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1時12分、②同日│││││││21時26分、③同日21時31│││││││分許,至 嘉義 市○○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洪子淑│於96年8月27日17時許,│①2萬298│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撥打電話予洪子淑,佯稱│8元│ 八德 分行帳號3306│詐騙集團以00000000││││洪子淑先前網路購物,因││0000000號帳戶。│66號電話詐騙。││││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洪子淑依指示操│②8萬300│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0元│中和分行帳號8420│││││付款設定,致洪子淑陷於││0000000號帳戶。│││││錯誤,於①同日17時48分│││││││、②同日21時19分,至臺│││││││南市○○路○段○○○號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7│吳映潔│於96年8月29日,撥打電│①1元│ 張志杰 所有之聯邦商│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話予吳映潔,對吳映潔施│②2萬998│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以詐術,致吳映潔陷於錯│9元│000000000000號帳戶│66號電話詐騙匯款至││││誤,於①同日19時40分、││。│該帳戶。││││②同日19時45分許,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而匯款。││││├─┼───┼───────────┼────┼─────────┼─────────┤│8│駱宥伊│於96年8月29日18時12分│1萬9,981│張志杰所有之聯邦商│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許,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元│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詐騙匯款至該帳戶。││││家,撥打電話予駱宥伊,││000000000000號帳戶│││││佯稱駱宥伊先前在奇摩拍││。│││││賣網購買硬碟,因轉帳匯│││││││款至錯誤帳號,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該次匯款│││││││交易,致駱宥伊陷於錯誤│││││││,旋即至高雄市鼓山區慶│││││││豐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9│黃炳誠│於96年8月29日18時許,│①2萬998│張志杰所有之聯邦商│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家,│8元│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撥打電話予黃炳誠,佯稱│②8萬元│000000000000號帳戶│71號電話詐騙匯款至││││黃炳誠先前在奇摩拍賣網││。│該帳戶。││││購物,因匯款帳號為約定│││││││帳號,將分12期自黃炳誠│││││││之帳戶自動扣款,要求黃│││││││炳誠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黃炳誠陷於錯│││││││誤,旋即至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0│張禮平│於96年8月29日19時10分│①1987元│張志杰所有之聯邦商│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許,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②2萬999│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詐騙匯款至該帳戶。││││家,撥打電話予張禮平,│9元│000000000000號帳戶│││││佯稱張禮平先前在奇摩拍│③3萬元│。│││││賣網購物,可至自動櫃員│④3萬元││││││機操作將原匯款轉成分期│⑤1萬元││││││扣款,致張禮平陷於錯誤│⑥2萬元││││││,於①同日19時30分、②│││││││同日20時5分、③同日21│││││││時2分、④同日2時4分、│││││││⑤同日21時20分、⑥隔日│││││││3時19分,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11│徐文彬│於96年8月29日17時許,│①6019元│1.張志杰所有之聯邦│││││撥打電話予徐文彬,佯稱││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徐文彬先前在網路購物,│②2萬328│帳號000000000000│││││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元│號帳戶。│││││將分12期自徐文彬之帳戶││2.陳志偉所有之元大│││││自動扣款,要求徐文彬至││商業銀行三重分行│││││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③2萬200│帳號000000000000│││││,致徐文彬陷於錯誤,於│0元│0號帳戶(附表二│││││①同日19時9分、②同日2││編號2所示之帳戶│││││0時23分、③同日20時53││)。│││││分許,先後至臺北縣中和││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市○○路○○○號聯邦商業││板橋分行帳號2008│││││銀行中和分行、臺北縣三││0000000000號帳戶│││││重市○○路○段○○○號復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及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台│││││││新國際商業板橋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2│徐梅蘭│於96年11月3日14時20分│1萬9,456│邱詣倫所有之臺灣中│││││許,假冒 東森 購物頻道服│元│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務人員,撥打電話予徐梅││帳號00000000000號│││││蘭,佯稱徐梅蘭先前向東││帳戶(附表二編號3│││││森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之繳││所示帳戶)。│││││款方式應為一次付款,卻│││││││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徐梅蘭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以│││││││免遭錯誤扣款,致徐梅蘭│││││││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23│││││││分許,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3│廖秀春│於96年10月31日,假冒東│2萬2988│陳躍升所有之臺灣中│││││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撥│元│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打電話予廖秀春,佯稱廖││帳號00000000000號│││││秀春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帳戶(附表二編號4│││││染髮劑貨到付款時,於簽││所示帳戶)。│││││收單上誤簽至分期付款處│││││││,要求廖秀春至自動櫃員│││││││機查詢有無遭銀行錯誤扣│││││││款,致使廖秀春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3分許,至│││││││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灣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14│江翊柔│於96年10月31日,假冒東│1萬3,167│劉子嫙所有之國泰世│││││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撥│元│華商業銀行大興分行│││││打電話予江翊柔,佯稱江││帳號000000000000號│││││翊柔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帳戶(附表二編號5│││││購買胺基酸,因繳款方式││所示帳戶)。│││││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江翊柔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變更設定,以免被錯誤扣│││││││款,致江翊柔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5分許,至彰│││││││化縣○○鎮○○○段○○○號│││││││員林郵局總局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15│賴詩雲│於96年10月31日,先後假│2,025元│劉子嫙所有之國泰世│││││ 冒東森 購物頻道服務人員││華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帳號000000000000號│││││打電話予賴詩雲,佯稱賴││帳戶(附表二編號5│││││詩雲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示帳戶)。│││││所購買商品,不慎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賴詩雲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賴詩雲│││││││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7│││││││分許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16│李雅惠│於96年10月31日21時5分│①2萬998│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3元│高雄縣鳳山中山西│││││務人員,撥打電話予李雅││路分行帳號265003│││││惠,佯稱未收到李雅惠向││28494號帳戶。│││││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之├────┼─────────┤││││繳款,公司將採12期分期│②9萬900│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扣款,若李雅惠不同意,│0元│帳號000000000000│││││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操作││號帳戶。│││││變更設定,以免被錯誤扣├────┼─────────┤││││款,致李雅惠陷於錯誤,│③2萬998│③劉子嫙所有之國泰│││││於①同日21時24分、②同│3元│世華商業銀行大興│││││日22時3分、③同日22時3││分行帳號00000000│││││3分許,至新竹市牛埔南││3090號帳戶(附表│││││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前,││二編號5所示帳戶│││││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17│郭素琴│於96年11月2日20時13分│①11萬70│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許,先後假冒東森購物頻│00元│帳號000000000000│││││道服務人員、兆豐銀行人││30號帳戶。│││││員,撥打電話予郭素琴,├────┼─────────┤││││佯稱郭素琴向東森購物頻│②10萬元│②林瓘涵所有之渣打│││││道購買商品之繳款方式,││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分行帳號00000000│││││付款,要求郭素琴至自動││49943號帳戶(附│││││櫃員機操作,確認有無遭││表二編號10所示帳│││││錯誤扣款,致郭素琴因而││戶)。│││││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3時│││││││56分、②隔日0時24分許│││││││,至高雄市○○路○○○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8│蔡東霖│於96年10月31日20時許,│2萬9989│黃昇麻所有之中國信│││││先後假冒拍賣網站賣家及│元│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帳號000000000000號│││││電話予蔡東霖,佯稱蔡東││帳戶(附表二編號6│││││霖先前購物,因匯款操作││所示帳戶)。│││││錯誤,誤設定為分期自動│││││││扣款,要求蔡東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確認有無遭│││││││錯誤扣款,致蔡東霖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4分許│││││││,至臺中市○○路○○○號│││││││逢甲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9│張若琳│於96年10月31日17時30分│2萬9,983│陳躍升所有之臺灣中│││││許,假冒奇摩拍賣網站賣│元│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家,撥打電話予張若琳,││帳號00000000000號│││││佯稱張若琳先前購物,因││帳戶(附表二編號4│││││轉帳匯款操作錯誤,誤設││所示帳戶)。│││││定為分期自動扣款,要求│││││││張若琳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張若琳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2分許│││││││,至臺中市○○路○段536│││││││號文心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0│許秀美│於96年11月2日,假冒東│2萬998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與編號21陳惠娟同遭││││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及中│元│號00000000000號帳│詐騙匯款至該帳戶。││││國信託專員,撥打電話予││戶。│││││許秀美,佯稱許秀美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內衣│││││││,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確認有無遭錯誤扣款,致│││││││郭素琴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3分許,至高雄市文│││││││信路189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1│陳惠娟│於96年11月2日21時30分│①2萬998│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3元│湖口分行帳號2916│││││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惠││0000000號帳戶。│││││娟,佯稱陳惠娟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之繳款方│②7萬500│②林瓘涵所有之渣打│││││式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0元│國際商業銀行竹北│││││郭素琴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分行帳號00000000│││││變更設定,致使陳惠娟陷││49943號帳戶(附│││││於錯誤,於①同日21時38││表二編號10所示帳│││││分、②同日22時13分許,││戶)。│││││至臺中縣○○鄉○○路35│││││││9號豐洲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2│黃侑信│於96年11月3日18時許,│①2萬998│①臺灣郵政股份有公│與編號70蘇崇元同遭││││撥打電話予黃侑信,佯稱│9元│司楠梓郵局帳0041│詐騙匯款至臺灣郵政││││黃侑信先前向東森購物購││0000000000帳戶。│股份有公司楠梓郵局││││買商品,其轉帳繳款之大├────┼─────────┤帳00000000000000││││眾銀行帳戶遭盜領3萬元│②6萬100│②渣打國際商業銀竹│帳戶。││││,要求黃侑信至自動櫃員│0元│北分行帳號312003│││││機操作確認,致使黃侑信││26274號帳戶。│││││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8時│││││││12分、②同日20時45分許│││││││,至臺南縣安定鄉保西村│││││││400號安定郵局及臺南市│││││││崇德路364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3│林彤紜│於96年9月4日19時10分許│2萬9,983│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撥打電話予林彤紜,自稱│元│行帳號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為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號帳戶。│05號電話詐騙匯款至││││,佯稱林彤紜向東森購物│││該帳戶。││││頻道所購買之健康食品屬│││││││貨到付款,因送貨員取錯│││││││簽收單,將每月自林彤紜│││││││之帳戶自動扣款,要求林│││││││彤紜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等語,致林彤紜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3分許,│││││││至臺中縣○○鄉○○路3│││││││段42號潭子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匯款。││││├─┼───┼───────────┼────┼─────────┼─────────┤│24│劉菊春│於96年9月4日18時許,假│1萬元│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行帳號00000000000│詐騙匯款至該帳戶。││││,撥打電話予劉菊春,佯││號帳戶。│││││稱劉菊春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睡衣,因簽收單│││││││簽收錯誤,要求劉菊春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停止轉帳│││││││等語,致劉菊春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分許,至│││││││雲林縣斗南鎮第一商業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匯│││││││款。││││├─┼───┼───────────┼────┼─────────┼─────────┤│25│黃春蘭│於96年11月2日,假冒東│①10萬元│①林瓘涵所有之渣打│││││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撥││國際商業銀行竹北│││││打電話予黃春蘭,佯稱黃││分行帳號00000000│││││春蘭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49943號帳戶(附│││││購買商品,因簽收單簽收││表二編號10所示帳│││││錯誤,要求黃春蘭至自動││戶)。│││││櫃員機操作停止轉帳,以├────┼─────────┤││││免被2次扣款,致黃春蘭│②10萬元│②、④、⑥、⑦│││││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1時│④10萬元│英商渣打銀行平鎮分│││││53分許、②同日23時41分│⑥5萬900│行帳號000000000000│││││許、③同日23時47分許、│0元│30號帳戶。│││││④隔日0時14分許、⑤隔│⑦1000元││││││日0時19分許、⑥隔日0時│││││││30分、⑦隔日0時32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③2萬998│③、⑤│││││59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⑤2萬998│司鳳山中山東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6│謝麗華│於96年11月2日19時許,│2萬998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與編號73丑○○同遭││││假冒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元│00000000000000號帳│詐騙匯款至該帳戶。││││,撥打電話予謝麗華,佯││戶。│││││稱謝麗華先前購買手帕,│││││││因匯款錯誤,要求謝麗華│││││││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等│││││││語,致謝麗華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2分許,至南│││││││投縣埔里鎮崎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7│高士欽│於96年11月2日19時許,│①2萬599│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與編號73丑○○同遭││││假冒為雅虎奇摩購物中心│9元│龍潭分行帳號3326│詐騙匯款至華南商業││││之「CHOYA」公司人員,││0000000號帳戶。│銀行水湳分行帳號42││││撥打電話予高士欽,佯稱├────┼─────────┤0000000000號帳戶。││││高士欽先前向該公司購買│②2萬998│②華南商業銀行水湳│││││衣服,所設定之網路購物│9元│分行帳號00000000│││││帳號,因郵局斷線設定不││0171號帳戶。│││││完全,要求高士欽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改帳號設定│││││││,致高士欽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1時44分、②隔日│││││││0時13分許,至花蓮縣玉│││││○○里鎮○○路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8│王舒玟│於96年7月26日19時50分│①2萬998│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編號11徐文彬同遭││││許,假冒雅虎奇摩拍賣網│5元│桃園分行帳號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之賣家,撥打電話予王舒││000000000000號帳│71號電話詐騙匯款。││││玟,佯稱王舒玟先前在該││戶。│││││拍賣網購買衣服,因轉帳├────┼─────────┤││││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②7萬200│②、③、④│││││12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0元│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王舒玟至自動櫃員機操作│③2000元│行帳號00000000000│││││取消設定,致王舒玟陷於│④1萬700│號帳戶。│││││錯誤,於①同日20時7分│0元││││││、②同日21時21分、③同│││││││日21時27分、④同日21時│││││││44分許,前往臺北縣蘆洲│││││││市光華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29│楊依潔│於96年12月5日19時許,│9,011元│台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先後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計人員及郵局人員,撥打││號帳戶。│49及0000000000號電││││電話予楊依潔,佯稱楊依│││話詐騙匯款。││││潔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商品,因送貨員取分期│││││││付款之簽收單供楊依潔簽│││││││收,將每月自 楊依潔之 郵│││││││局帳戶自動扣款,要求楊│││││││依潔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楊依潔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許,至臺│││││││北縣板橋市○○○路171│││││││號海山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0│ 陳妍伶 │於96年12月7日19時19分│1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化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妍││030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伶,佯稱陳妍伶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商品,│││││││因公司作業疏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將│││││││每月自陳妍伶之帳戶自動│││││││扣款,要求陳妍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陳妍伶陷於錯誤,旋即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31│洪啟源│於96年12月3日晚上,假│①6萬50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0元│號000000000000號帳│詐騙集團以00000000││││,撥打電話予洪啟源,佯│②5000元│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稱洪啟源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商品,因作業│││││││疏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為避免遭扣款│││││││,須將帳戶內之存款全數│││││││提出,致洪啟源陷於錯誤│││││││,於①隔日0時54分、②│││││││隔日0時55分許,至臺北│││││││市○○○路○段○○○號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2│周惠珍│於96年11月22日,假冒東│2萬9,999│華泰商業銀行士林分│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撥│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打電話予周惠珍,佯稱周││5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惠珍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商品,於簽收單上│││││││誤簽至分期付款處,將每│││││││月自周惠珍之帳戶自動扣│││││││款,要求周惠珍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周│││││││惠珍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1分許,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而匯款│││││││。││││├─┼───┼───────────┼────┼─────────┼─────────┤│33│蔡幸君│於96年11月20日17時19分│2萬2,021│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起訴│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元│司東山群英郵局帳號││││書誤載│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蔡││00000000000000號帳││││為蔡辛│幸君,佯稱蔡幸君先前向││戶。││││君)│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商品│││││││,因其家人於簽收單簽選│││││││分12期付款,造成付款方│││││││式有誤,要求蔡幸君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蔡幸君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9分許,至新竹縣│││││││湖口鄉湖口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4│屈惠玲│於96年11月10日,假冒東│2萬8,12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撥│元│明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打電話予屈惠玲,佯稱屈││844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惠玲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衣物已繳款,惟因│││││││公司作業疏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將│││││││每月自屈惠玲之帳戶自動│││││││扣款,要求屈惠玲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屈惠玲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27分許,至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後港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5│張志瑋│於不詳時、地,利用該處│128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湖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以帳號「radiant1218」││2106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刊登販售諾基亞2610手│││││││機1支之不實訊息,適有│││││││張志瑋於96年12月20日20│││││││時許,以電腦網路連線瀏│││││││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見│││││││上開拍賣訊息,而陷於錯│││││││誤,以1,280元標得該物│││││││品後並依照指示,於同年│││││││月21日12時25分,至雲林│││││││縣○○鎮○○路○○號虎科│││││││大郵局,匯款1,280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嗣張志瑋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開手機。││││├─┼───┼───────────┼────┼─────────┼─────────┤│36│傅美吟│於96年10月30日17時許,│2萬4,02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先後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元│南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務人員及淡水第一信用合││08013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作社人員,撥打電話予傅│││││││美吟,佯稱傅美吟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健康食│││││││品時,於簽收單誤簽至分│││││││期付款,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傅美吟│││││││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傅美吟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1分許,至臺│││││││北縣○○鎮○○路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7│林安琪│於96年10月24日17時許,│2萬8,1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元│和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員,撥打電話予林安琪,││7781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林安琪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商品,因簽收│││││││單簽收錯誤,要求林安琪│││││││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修改,│││││││致林安琪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4分許,前往臺北│││││││縣○○鎮○○路○段三峽│││││││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8│張玉婷│於96年10月16日19時許,│2萬9,999│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元│司桃園龜山郵局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員,撥打電話予張玉婷,││00000000000000號帳│49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張玉婷先前向東森購││戶。│││││物頻道購買商品,因匯款│││││││單誤簽至分期付款,將每│││││││月自張玉婷之帳戶扣款,│││││││要求張玉婷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張玉婷│││││││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2│││││││分許至基隆市○○路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39│陳佩佩│於96年10月7日14時許,│①8989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②2萬998│司桃園龜山郵局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員,撥打電話予陳佩佩,│8元│00000000000000號帳│49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陳佩佩先前購物,因││戶。│││││銀行人員疏失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自動扣款,要│││││││求陳佩佩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陳佩佩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4時47│││││││分、②同日15時9分許,│││││││至臺北市○○路長春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0│高菁蓮│於96年10月6日18時許,│①8989元│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家,│②5999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撥打電話予高菁蓮,佯稱││29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高菁蓮之帳戶遭設定為約│││││││定帳戶,要求高菁蓮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高菁蓮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9時5分、②同日19│││││││時14分許,至臺北縣深坑│││││││鄉深坑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1│邵子洋│於96年9月20日,撥打電│①3萬元│①台灣土地銀行八德│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話予邵子洋,佯稱邵子洋││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先前網路購物,因轉帳選││5964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項輸入錯誤,將每月自動├────┼─────────┤││││帳扣款,要求邵子洋至自│②3萬元│②安泰商業銀行八德│││││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簡易型分行帳號05│││││致邵子洋陷於錯誤,於同││000000000000號帳│││││日20時3分許,至高雄市││戶。│││││高鳳路33之3號高松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2│趙惠盈│於96年9月17日20時36分│①8090元│萬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許,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②1萬512│行只帳號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家,撥打電話予趙惠盈,│3元│02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趙惠盈先前在奇摩拍│││││││賣網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將每月自趙惠盈之帳│││││││戶轉帳扣款248元,要求│││││││趙惠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趙惠盈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1時11分│││││││許、②同日21時49分許,│││││││至臺北縣新店市○○路3│││││││段116號大坪林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3│蕭名宏│於96年9月11日20時許,│1萬7100│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假冒網路拍賣公司人員,│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撥打電話予蕭名宏,佯稱││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蕭名宏先前網路購物,因│││││││公司作業系統發生錯誤,│││││││誤設定每月自蕭名宏帳戶│││││││轉帳扣款1000元,要求蕭│││││││名宏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蕭名宏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43分許,│││││││至臺北縣中和市○○街44│││││││2號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4│謝瓊如│於96年10月7日17時35分│1萬4,983│彰化商業銀行 潭子分 │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撥打電話予謝瓊如,佯│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稱謝瓊如先前在奇摩拍賣││00號帳戶。│05號電話詐騙匯款。││││網站購物,因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要求謝瓊如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改設定,│││││││致謝瓊如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5分許,至臺中市│││││││文華路100號逢甲大學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5│林佳蓁│於96年10月4日21時許,│①1萬398│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先後假冒MISS布丁網路拍│3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賣公司及華南銀行人員,│②1983元│00號帳戶。│05號電話詐騙匯款。││││撥打電話予林佳蓁,佯稱│③1444元││││││林佳蓁先前網路購買衣物│││││││,因超商人員作業疏失,│││││││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林佳蓁│││││││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林佳蓁陷│││││││於錯誤,於①於同日21時│││││││36分、②同日21時39分、│││││││③同日21分41分許,至臺│││││││北縣○○鎮○○路○○○號│││││││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6│周俊誼│於96年10月3日18時25分│2萬3,98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許,假冒網路拍賣賣家之│元│里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身分,撥打電話予周俊誼││00000000號帳戶│05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周俊誼先前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周俊誼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周俊誼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16分許,至臺│││││││北市○○○路○段○○○號景│││││││美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7│陳春榮│於96年9月5日21時2分許│①2萬998│慶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假冒購物頻道服務人員│3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撥打電話予陳春榮,佯│②5279元│00號帳戶。│05號電話詐騙匯款。││││稱陳春榮先前向購物頻道│││││││購買洗髮用品,多購1組│││││││需扣款,如陳春榮不願購│││││││買,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陳春榮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2時31分│││││││、②同日22時35分許,至│││││││高雄縣路○鄉○○路○○號│││││││中興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8│胡金吾│於96年12月14日20時許,│①2萬998│①臺灣郵政股份有限│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先後假冒NONO購物頻道及│8元│公司台南文元郵局│詐騙集團以00000000││││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胡││帳號000000000000│01號電話詐騙匯款。││││金吾,佯稱胡金吾先前向││01號帳戶。│││││購物頻道購買商品,誤設├────┼─────────┤││││定為分期自 胡金吾之 帳戶│②3萬元│②、③、④│││││自動扣款,要求胡金吾至│③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④1萬元│台南分行帳號002225│││││,致胡金吾陷於錯誤,於││00000000號帳戶。│││││同日21時11分、21時50分│││││││、21時52分、21時53分許│││││││,先後至嘉義市○○路26│││││││8號彌陀郵局、嘉義市民│││││││生北路24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49│曾威云│於96年12月13日21時許,│1萬3,21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撥打電話予曾威云,佯稱│元│春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曾威云先前以分期付款購││00000000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買背包,已全部付款,要│││││││求曾威云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致│││││││曾威云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6分許,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50│吳仕全│於96年12月12日21時30│3萬元│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分許,假冒國泰世華銀行││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人員,撥打電話予吳仕全││6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吳仕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有分期付款│││││││設定,要求吳仕全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吳仕全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44分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街○○○號之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1│吳春燕│於96年12月7日19時許,│①2萬998│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先後假冒東森購物頻道及│9元│竹南分行帳號3506│詐騙集團以00000000││││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吳││0000000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春燕,佯稱吳春燕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烏龍│②9073元│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茶,因送貨員取錯簽收單││埔里分行帳號0700│││││,將每月自吳春燕之帳戶││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扣款,要求吳春燕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吳春燕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3時50分、②隔日│││││││0時49分,前往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52│鄭秀月│於96年12月1日13時許,│2萬2,33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元│門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員,撥打電話予鄭秀月,││063421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鄭秀月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物品,因設│││││││定有誤,要求鄭秀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進行沖銷手│││││││續,致鄭秀月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7分許,至臺│││││││中縣豐原市○○街○○○號│││││││之自動櫃員機,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53│吳美鳳│於96年11月19日18時30│①2萬599│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8元│三重分行帳號022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吳││000000000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美鳳,佯稱吳美鳳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商品,├────┼─────────┤││││誤設定為分期自動扣款,│②7593元│②臺灣郵政股份有限│││││要求吳美鳳至自動櫃員機││公司水汴頭郵局帳│││││操作取消設定,致吳美鳳││號00000000000000│││││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許││號戶。│││││,至臺中縣外埔鄉外埔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4│廖珮莉│於96年11月24日18時許,│①2萬998│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假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9元│帳號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員,撥打電話予廖珮莉,││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佯稱廖珮莉先前以分期付├────┼─────────┤││││款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商│②3萬元│②、③│││││品,因廖珮莉已將商品退│③3萬元│ 鄭丕龍 所有之渣打國│││││回,要求廖珮莉至自動櫃││際商業銀行龍崗分行│││││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定,致廖珮莉陷於錯誤,││帳戶。│││││於①同日19時48分、②同│││││││日20時40分、③同日20時│││││││45分許,分別至臺中縣豐│││││││原市○○○路之郵局及臺│││││││中縣○○鄉○○路○○○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神岡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5│林倩如│於96年11月22日,假冒網│2萬9,983│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拍公司之服務人員,撥打│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電話予林倩如,佯稱林倩││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如先前網路購買保養品,│││││││因送貨時公司人員取錯簽│││││││收單,將每月自 林倩如之 │││││││帳戶自動扣款,要求林倩│││││││如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林倩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25分許,至│││││││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56│王春花│於96年11月18日16時許,│①9萬800│①、②│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先後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0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3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務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②2000元│000000000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撥打電話予王春花,佯稱├────┼─────────┤││││王春花先前向東森購物頻│③10萬元│③台北富邦銀行帳號│││││道購買商品,因交易方式││000000000000號帳│││││誤填為分期付款,要求王││戶。│││││春花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王春花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7時48分、│││││││②同日17時50分、③隔日│││││││0時41分,前往臺北縣板│││││││橋市○○路○○○號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7│李偉帆│於96年11月18日17時30分│①2萬998│①臺灣郵政股份有限│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許,自稱「許主任」,撥│7元│公司東港郵局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打電話予李偉帆,佯稱李││00000000000000號│01號電話詐騙匯款。││││偉帆先前網路購物,因公││帳戶。│││││司作業疏失,造成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李偉帆│②3萬元│②、③、④、⑤│││││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③6萬9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定,致李偉帆陷於錯誤,│0元│新莊分行帳號204710│││││自同日18時12分起,至臺│④1000元│00000000號帳戶。│││││中市○○路大坑口郵局,│⑤3萬300││││││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0元││││││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次│││││││。││││├─┼───┼───────────┼────┼─────────┼─────────┤│58│張俐婷│於96年11月16日19時51分│①2159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土│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②1321元│城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務人員,撥打電話予張俐│③1萬101│208633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婷,佯稱張俐婷先前向東│0元││││││森購物頻道購買物品,因│││││││轉帳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張俐│││││││婷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張俐婷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0時49分、②│││││││同日20時52分、③同日20│││││││時56分許,前往新竹市光│││││││復路2段99號清大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9│李寶鳳│於96年11月10日,先後假│①3萬元│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冒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人││行竹北分行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0000000000000號│01號電話詐騙匯款。││││撥打電話予李寶鳳,佯稱││帳戶。│││││李寶鳳前向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書籍,刷卡付款有│②7萬元│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誤,要求李寶鳳至自動櫃││迴龍分行帳號1117│││││員機查詢帳戶餘額,致李││000000000號帳戶│││││寶鳳陷於錯誤,於①同日││。│││││16時45分、②同日18時9├────┼─────────┤││││分、③同日18時17分許,│③3萬元│③合作金庫商業銀│││││前往臺中市南屯區合作金││行竹北分行帳號│││││庫文心分行,依詐騙集團││0000000000000號│││││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帳戶。│││││而匯款。││││├─┼───┼───────────┼────┼─────────┼─────────┤│60│王證祥│於96年10月29日19時許,│2萬9,987│慶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先後假冒拍賣網之賣家及│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00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電話予王證祥,佯稱王證│││││││祥先前在網路購買面膜,│││││││因轉帳設定有誤,要求王│││││││證祥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致王證祥陷於錯誤│││││││,旋即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61│黃炫毓│於96年10月23日19時23分│10萬元│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許,先後假冒康活購物網││行帳號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打電話予黃炫毓,佯稱黃│││││││炫毓先前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將重│││││││複扣款,要求黃炫毓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黃炫毓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50許至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2│邱郁雯│於96年10月20日,假冒闔│①2萬99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樂泰購物網人員,撥打電│9元│益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話予邱郁雯,佯稱邱郁雯│②2萬700│8953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先前向闔樂泰購物網購買│0元││││││真空魔法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邱郁雯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邱郁雯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1時53分│││││││、②同日22時36分許,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63│己○○│於96年10月18日19時許,│①2萬998│①陽信商業銀行大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假冒雅虎公司人員,撥打│7元│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電話與己○○,佯稱 林靖 ││7476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凱先前網路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②2萬998│②、④、⑤、⑥│││││自動轉帳扣款,要求林靖│7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凱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定期│④3萬元│鳳山分行帳號7122│││││轉帳設定,致己○○陷於│⑤3萬元│00000000號帳戶。│││││錯誤,於①同日21時6分│⑥2萬600││││││、②同日21時29分、③同│0元││││││日22時15分、④隔日0時3├────┼─────────┤││││5分、⑤隔日0時39分、⑥│③1萬600│③第一商業銀行嘉義│││││隔日0時42分許,先後至│0元│分行帳號00000000│││││新竹市○○路○段○○○號郵││710號帳戶。│││││局、新竹市○○路○段611│││││││號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市│││││││中正路141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4│艾慧│於96年10月9日18時許,│2萬6,565│永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與編號71張淑枝同遭││││先後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元│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務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61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員,撥打電話予艾慧,佯│││││││稱艾慧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所購買商品,因公司作│││││││業疏失,造成收費方式有│││││││誤,為避免艾慧之帳戶遭│││││││扣款,要求艾慧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致艾慧│││││││陷於錯誤,於96年10月11│││││││日19時15分許,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65│葉宴容│於96年12月12日,假冒路│2萬9,983│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3│與編號19張若琳同遭││││拍賣網之賣家,撥打電話│元│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集團以00000000││││與葉宴容,佯稱 葉宴容先 ││。│01號電話詐騙匯款。││││前網路購買保養品,因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葉│││││││宴容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葉宴容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34分│││││││許,至臺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輔大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6│鄭淑禎│於96年9月13日22時18分│2萬9,98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與編號19張若琳同遭││││許,先後假冒拍賣網之賣│元│莊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家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085號帳戶。│01號電話詐騙匯款。││││與鄭淑禎,佯稱鄭淑禎先│││││││前網路購物,因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鄭淑禎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鄭淑禎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40分許,至│││││││新竹市○○路內湖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7│吳佳興│於96年8月29日20時許,│1萬2,999│陳志偉所有之元大商│││││假冒網路拍賣賣家,撥打│元│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電話與吳佳興,佯稱吳佳││0000000000000號帳│││││興先前網路購買背包,因││戶(附表二編號2所│││││匯款操作錯誤,誤設定為││示之帳戶)。│││││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吳佳興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吳佳興│││││││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1│││││││分,至臺南市○○街○段1│││││││67號旁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8│莊喻棋│於96年9月4日22時12分許│2萬9,983│ 柯威丞 所有之國泰世│││││,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元│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莊喻棋││帳號000000000000號│││││,佯稱莊喻棋先前向東森││帳戶(附表二編號11│││││購物頻道購買減肥藥品,││所示之帳戶)。│││││於簽收單上誤簽至分期付│││││││款處,將每月自 莊喻棋之 │││││││帳戶自動扣款,要求莊喻│││││││棋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莊喻棋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3分許,至│││││││新竹縣湖口鄉湖口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69│賴信安│於96年8月28日,以網路│①2萬999│①臺灣郵政股份有限│││││援交需先確認身分為由,│9元│公司東港郵局帳號│││││要求賴信安至自動櫃員機││0000000000000號│││││操作確認身分,致賴信安││帳戶。│││││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0時├────┼─────────┤││││14分、②同日22時1分、│②3萬元│②至⑨│││││③同日22時2分、④同日│③2萬900│ 邱姵甄 所有之中國信│││││22時4分、⑤同日22時5分│0元│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⑥隔日0時44分、⑦隔│④3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日0時45分、⑧隔日0時45│⑤1萬100│92號帳戶(附表三編│││││分、⑨隔日0時46分、⑩│0元│號4癸○○住處查扣│││││同年月30日19時21分、⑪│⑥3萬元│之帳戶)。│││││同年月30日20時33分、⑫│⑦3萬元││││││同年月30日22時36分、⑬│⑧3萬元││││││同年月30日22時38分、⑭│⑨1萬元││││││同年月30日22時39分、⑮├────┼─────────┤││││同年月31日0時30分、⑯│⑩8888元│⑩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同年月31日0時31分、⑰││公司中原大學郵局│││││同年月31日0時33分、⑱││帳號000000000000│││││同年月31日0時34分、⑲││97號帳戶。│││││同年月31日0時36分許,├────┼─────────┤││││至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⑪3萬元│⑪至⑲│││││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⑫3萬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⑬2萬900│翠分行帳號00000000││││││0元│068776號帳戶││││││⑭1萬100│。││││││0元│││││││⑮2萬900│││││││0元│││││││⑯3萬元│││││││⑰3萬元│││││││⑱3萬元│││││││⑲2萬100│││││││0元│││├─┼───┼───────────┼────┼─────────┼─────────┤│70│蘇崇元│於96年11月3日17時30分│①2萬998│①邱詣倫所有之臺灣│││││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服│3元│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務人員,撥打電話予蘇崇││分行帳號00000000│││││元,佯稱蘇崇元先前向東││221號帳戶(附表│││││森購物頻道購買女性內衣││二編號3所示之帳│││││,因於簽收單上誤簽至分││戶)。│││││期付款處,將採12期分期│②2萬998│②臺灣郵政股份有限│││││自動轉帳扣款,要求蘇崇│9元│公司楠梓郵局帳號│││││元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00000000000000號│││││設定,致蘇崇元陷於錯誤││帳戶。│││││,於①同日18時30分、②│││││││同日18時53分許,前往嘉│││││││義縣○○鎮○○路○○○號│││││││大林第四支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71│張淑枝│於96年9月3日20時許,假│①2萬998│①、②、④│││││冒東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3元│曾明琪所有之萬泰商│││││,撥打電話予張淑枝,佯│②2萬998│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稱張淑枝先前向東森購物│3元│000000000000號帳戶│││││頻道購買商品,因簽收單│④2萬998│(附表二編號7所示│││││簽收錯誤,要求張淑枝至│3元│之帳戶,亦為附表三│││││自動櫃員機匯款,否則張││編號4癸○○住處查│││││淑枝之銀行帳戶會遭凍結││扣之帳戶)。│││││,致張淑枝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2時23分許、②同│③3萬元│③、⑤│││││日23時10分、③隔日1時│⑤1萬元│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58分、④隔日3時、⑤隔││行帳號00000000000│││││日4時13分許,分別至臺││號帳戶。│││││中縣○里鄉○○路○○○號│││││││義里郵局及臺中縣豐原市│││││││中山路第一商業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72│戴致隆│於96年11月5日19時許,│①7萬700│①、②、③、⑥│││││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0元│彭俊魁所有之渣打國│││││予戴致隆,佯稱戴致隆前│②9萬900│際商業銀行帳號0132│││││向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書│0元│0000000000號帳戶(│││││籍,於簽收單上誤簽至分│③1000元│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期付款處,要求戴致隆至│⑥3萬元│帳戶)。│││││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戴致隆陷於錯誤,於├────┼─────────┤││││①同日20時30分、②同日│④2萬998│④、⑤│││││21時4分、③同日21時5分│3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④同日21時34分、⑤隔│⑤10萬元│00000000000號帳│││││日1時51分、⑥隔日某時││戶。│││││,前往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而匯款。││││├─┼───┼───────────┼────┼─────────┼─────────┤│73│丑○○│於96年11月2日,假冒拍│①2萬998│①華南商業銀行水湳│││││賣網站之賣家,撥打電話│3元│分行帳號00000000│││││與丑○○,佯稱丑○○因││0171號帳戶。│││││網路購物,將自其帳戶扣│││││││款,須丑○○至自動櫃員│②6萬元│②至⑤│││││機操作解除設定,以免遭│③1萬元│彭俊魁所有之渣打國│││││扣款,致丑○○陷於錯誤│④9萬600│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於①同日18時7分、②│0元│帳號00000000000000│││││同日18時46分、③同日18│⑤4000元│號帳戶(附表二編號│││││時51分、④隔日0時17分││8所示之帳戶)。│││││、⑤隔日0時24分許,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而匯款。││││├─┼───┼───────────┼────┼─────────┼─────────┤│74│鄭淑青│於96年10月31日,假冒東│9,400元│英商渣打銀行 莊敬分 │與編號16李雅惠同遭││││森購物頻道服務人員,撥││行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打電話予鄭淑青,佯稱鄭││號帳戶。│49號電話詐騙匯款。││││淑青先前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物品,因送貨員取錯│││││││簽收單,將每月自鄭淑青│││││││之帳戶自動扣款,要求鄭│││││││淑青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致鄭淑青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38分許,│││││││至高雄市○○路○○○號渣│││││││打銀行高雄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75│呂紹祥│於96年12月7日20時30分│①3457元│①安泰商業銀行高雄│││││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分行帳號00000000│││││電話予呂紹祥,佯稱呂紹││0000000號帳戶。│││││祥前向博客來網路書店購├────┼─────────┤││││買書籍,需依指示操作自│②2萬元│②、③│││││動櫃員機,致呂紹祥陷於│③1000元│張瑞平所有之渣打國│││││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帳號00000000000號│││││於同日、同年月10日匯款││帳戶(附表二編號9│││││3次。││所示之帳戶)。││├─┼───┼───────────┼────┼─────────┼─────────┤│76│子○○│於96年10月13日13時許,│如附表四│1.第一商業銀行帳號│││││以網路援交確認身分為由│之金額│00000000000號帳│││││,要求子○○至自動櫃員││戶(附表二編號1│││││機前確認身分,致子○○││所示之帳戶)。│││││陷於錯誤,前往臺南市北││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門路彰化商業銀行,依該││帳號000000000000│││││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6號帳戶。│││││動櫃員機而匯款,嗣詐騙││3. 黃雅婷 所有之合作│││││集團成員佯稱子○○匯款││金庫商業銀行帳號│││││過程操作不當,造成機器││0000000000000號│││││損壞,致子○○陷於錯誤││帳戶。│││││,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前││4.華南商業銀行帳號│││││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匯款││000000000000號帳│││││。││戶。│││││││5. 洪建華 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58號帳戶。│││││││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7號帳戶。│││││││9. 顏文儷 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01│││││││00000000000帳戶│││││││。│││││││10.台灣銀行帳號121│││││││000000000號帳戶│││││││。│││││││11.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帳號2│││││││0000000000000號│││││││帳戶。││├─┼───┼───────────┼────┼─────────┼─────────┤│77│姚佳雯│於96年10月30日18時39│5,522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與編號18蔡東霖同遭││││分許,假冒東森購物頻道││司內湖三總郵局帳號│詐騙集團以00000000││││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姚││00000000000000號帳│88號電話詐騙匯款。││││佳雯,佯稱姚佳雯先前向││戶。│││││東森購物頻道購買面膜,│││││││因簽收單簽收錯誤並已送│││││││至銀行,要求姚佳雯至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該銀行,│││││││致姚佳雯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56分至苗栗縣竹南││││○○○鎮○○路○○○號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78│詹郁文│於96年9月29日19時8分,│①2萬998│①彰化商業銀行溪湖│與編號73丑○○同遭││││先後假冒拍賣網之賣家及│3元│分行帳號00000000│詐騙集團以00000000││││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381600號帳戶。│9188號電話詐騙匯款││││與詹郁文,佯稱詹郁文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②7萬200│②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誤設定為分期自動轉帳│0元│新店分行帳號7251│││││扣款,要求詹郁文至自動││00000000號帳戶。│││││櫃員機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詹郁文陷於錯誤,於│││││││①隔日14時12分許、②隔│││││││日15時許,分別至臺北縣│││││││新店市○○路○○○號郵局│││││││及臺北縣新店市○○路2│││││││段266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79│林淑娟│於96年9月13日21時許,│1萬7,6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與編號73丑○○同遭││││先後假冒拍賣網站之賣家│元│頭份分行帳號000553│詐騙集團以00000000││││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0000000000號帳戶。│9188號電話詐騙匯款││││林淑娟,佯稱林淑娟先前│││。││││網路購買保養品,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期自動│││││││轉帳扣款,要求林淑娟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定期轉帳│││││││設定,致林淑娟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40分許,至│││││││臺北縣新店市○○路○段4│││││││7號雙城郵局,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80│蔡瑩潔│於96年10月7日18時45分│①8886元│① 曾鎮富 所有之國泰│││︵││許,假冒奇摩拍賣網之賣││世華銀行忠誠分行│││追││家,撥打電話予蔡瑩潔,││帳號000-00000000│││加││佯稱蔡瑩潔先前在奇摩拍││6395號帳戶。│││起││賣網購物,因超商店員操├────┼─────────┤││訴││作錯誤,即將進行分期付│②1萬238│② 陳建甫 所有之臺灣│││部││款之扣款,要求蔡瑩潔至│3元│企銀龍潭分行帳號│││分││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000-00000000000│││︶││,致蔡瑩潔陷於錯誤,於││號帳戶│││││①同日18時45分、②同日├────┼─────────┤││││19時25分、③同日23時12│③2萬998│③ 楊秀甄 所有之彰化│││││分、④同日23時37分許,│9元│銀行南崁分行帳號│││││前往員林郵局、員林渣打││000-000000000000│││││銀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00號帳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④2萬400│④呂豐詣(另經檢察││││││0元│官提起公訴)所有│││││││之渣打銀行新社分│││││││行帳號000-000000│││││││150323號帳戶││├─┼───┼───────────┼────┼─────────┼─────────┤│81│黃志鴻│於96年9月6日,由詐騙│①9月21│①9月21日、22日彭│││︵││集團成員姓名年籍不詳自│日2次各│ 紹青 所有之渣打國際│││併││稱「 媛媛 」之女子,以網│10萬元,│商業銀行帳號017200│││案││路通訊方式,向黃志鴻佯│9月22日2│00000000號帳戶│││部││稱願進行援交,並於96年│次各10萬││││分││9月21日、22日以操作自│元│②10月8日呂豐詣所│││︶││動櫃員機確認是否警察身││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分,並以操作錯誤系統當│②10月8│帳號00000000000000│││││機,須轉帳補救等事由,│日2次各│帳戶│││││先後匯款4次。再於96年│10萬元││││││10月8日先後匯款2次。││││└─┴───┴───────────┴────┴─────────┴─────────┘附表二:
┌──┬──────┬───────┬────┬────────┐│編號│銀行別│帳號│戶名│備註│├──┼──────┼───────┼────┼────────┤│1│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劉碧珍│附表一編號76之被│││苗栗分行│││害人匯入│├──┼──────┼───────┼────┼────────┤│2│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陳志偉│附表一編號11、67│││三重分行│││之被害人匯入│├──┼──────┼───────┼────┼────────┤│3│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邱詣倫│附表一編號12、70│││銀行新竹分行│││之被害人匯入│││││││├──┼──────┼───────┼────┼────────┤│4│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陳躍升│附表一編號13、19│││銀行埔墘分行│││之被害人匯入│├──┼──────┼───────┼────┼────────┤│5│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劉子嫙│附表一編號14、15│││銀行桃園大興│││、16之被害人匯入│││分行││││├──┼──────┼───────┼────┼────────┤│6│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黃昇麻│附表一編號18之被│││銀行新竹分行│││害人匯入│├──┼──────┼───────┼────┼────────┤│7│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曾明琪│附表一編號71之被│││松山分行│││害人匯入│├──┼──────┼───────┼────┼────────┤│8│渣打國際商業│000000000000│彭俊魁│附表一編號72、73│││銀行竹北分行│││之被害人匯入│├──┼──────┼───────┼────┼────────┤│9│渣打國際商業│00000000000│張瑞平│附表一編號75之被│││銀行苗栗分行│││害人匯入│├──┼──────┼───────┼────┼────────┤│10│渣打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林瓘涵│附表一編號17、21│││銀行竹北分行│││、25之被害人匯入│├──┼──────┼───────┼────┼────────┤│11│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柯威丞│附表一編號68之被│││銀行松山分行│││害人匯入│├──┼──────┼───────┼────┼────────┤│12│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柯威丞││││松山分行││││├──┼──────┼───────┼────┼────────┤│13│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邱姵甄│附表一編號69之被│││銀行板橋分行│││害人匯入│├──┼──────┼───────┼────┼────────┤│14│渣打國際銀行│000000000000│呂豐詣│附表一編號80、81│││新社分行│││之被害人匯入(原││││││判決書第86頁誤載││││││為編號82號)│└──┴──────┴───────┴────┴────────┘附表三:
┌─┬──────────────────────────┐│編│搜索、扣押過程及扣案物││號││├─┼──────────────────────────┤│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6年12月21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許搜索被告乙○○位於新竹縣○○鄉○○○路30之│││1號4樓B室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377至380頁)│││→扣得1.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2.MOTORROL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3.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1支。│├─┼──────────────────────────┤│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6年12月21日上午7時20│││分至9時許搜索被告丙○○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2樓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384至389頁)│││→扣得1.商業本票1本、│││2.署名 葉漢鍾 90萬本票1張、│││3.委託書2張、│││4.0000000000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1支│││5.改造克拉克手槍(FS-0215)1支、│││6.改造PPK手槍7.65mm(FS9607)1支、│││7.改造PPK手槍7.65mm(FS9607半成品)2支、│││8.改造子彈:14顆、│││9.半成品彈殼:18顆、│││10.工業用底火:6顆、│││11.改造槍管:1支、│││12.改造槍枝零件:6個、│││13.起跑槍底火紅色火藥:2包(目前下落不明)│││14.喜得釘底火黑色火藥:1包(目前下落不明)│││15.砂輪機組:2組、│││16.通槍條;1支。│├─┼──────────────────────────┤│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6年12月21日上午7時10│││分至8時40分許搜索被告壬○○位於新竹縣○○鄉○○○街│││35號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394至397頁)│││→扣得1.改造手槍:1支│││2.制式子彈:7顆│││3.改造子彈:1顆│││4.行動電話(SONYERICSSON):1支│││5.SIM卡(號碼:0000000000):1張│││6.電話號碼連絡簿:1張│││7.彈匣:2個│├─┼──────────────────────────┤│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於96年12月21日上午7時20分至│││7時50分許搜索被告癸○○位於新竹縣芎林鄉水坑村水坑73│││之4號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402至407頁)│││→扣得1.華南銀行存摺/ 林晟屹 000000000000號1本、│││2.台新銀行存摺/ 劉彥君 00000000000000號1本、│││3.郵政存簿/ 王文良 00000000000000號1本、│││4.台新銀行存摺/ 羅佳玲 0000000000000號1本、│││5.慶豐銀行存摺/羅佳玲000000000000號1本、│││6.台新銀行存摺/曾明琪000000000000號1本、│││7.萬泰銀行存摺/曾明琪000000000000號1本、│││8.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邱姵甄000000000000號1本、│││9.新竹商銀存摺/ 劉俊宏 0000000000000000號1本、│││10.中華商銀存摺/ 郭勝全 000000000000號1本、│││11.萬泰商銀存摺/柯威丞000000000000號1本、│││12.玉山銀行存摺/柯威丞0000000000000號1本、│││13.華南銀行存摺/周岩000000000000號1本、│││14.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鍾致鎰000000000000號1本、│││15.富邦銀行存摺/吳梅鳳000000000000號1本、│││16.日盛銀行存摺/ 劉昌讓 00000000000000號1本、│││17.台灣銀行存摺/張秋蓮000000000000號1本、│││18.新光銀行存摺/王羅以0000000000000號1本、│││19.新光銀行存摺/ 王雨喬 00000000000號1本、│││20.新竹商銀存摺/紀秀錂000000000000號1本、│││21.台灣企銀提款卡00000000000號1張、│││22.中華商銀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3.慶豐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4.華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1張、│││25.台新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6.日盛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7.富邦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1張、│││28.新光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9.台灣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1張、│││30.新竹商銀提款卡1張、│││31.中華電信SIM空卡(號碼:0000000000)1張、│││32.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48)共5張、│││33.中華電信SIM空卡(號碼:0000000000):1張、│││34.彈殼6顆、│││35.彈匣1個(目前下落不明)、│││36.通槍條3支(目前下落不明)、│││37.砂輪機1台、│││38.行動電話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39.行動電話SONYERICSSON:1支、│││40.人頭帳戶證件影本:10份。│├─┼──────────────────────────┤│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96年12月21日上午8時50分至8時56分│││許搜索被告戊○○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413至│││416頁)│││→扣得1.郵局存摺/吳清峰00000000000000號1本、│││2.吳清峰之身分證影本1張、│││3.吳清峰之印章1枚、│││4.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2號)1支。│├─┼──────────────────────────┤│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96年12月21日上午9時50分至10時20分│││許搜索被告戊○○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423至│││426頁)│││→扣得帳冊1本、│├─┼──────────────────────────┤│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至10時50分許搜索被告甲○○位於新竹縣○○鄉○○○○○路7之2號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431至434頁)│││→扣得1.土製炸彈1顆、│││2.火藥9粒、│││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支、│││4.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支、│││5.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6.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7.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8.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9.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6年12月21日上午7時10│││分至8時分許搜索被告辛○○位於新竹縣○○鄉○○街○○號│││之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6偵7599卷(二):439至│││442頁)│││→扣得1.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773號)1支。│└─┴──────────────────────────┘附表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被害人子○○之匯款紀錄:││①不清楚(彰化銀行)││②961029/16:07:39匯款1,000元││③961029/16:03:20匯款95,000元││④961029/16:05:41匯款4,000元││⑤961030/01:37:45匯款98,000元││⑥961030/01:43:32匯款1,000元││⑦961030/01:40:37匯款1,000元││⑧961029/17:47:39匯款1,000元││⑨961029/17:36:48匯款25,000元││⑩961029/17:52:10匯款1,000元││⑪961029/17:44:18匯款13,000元││⑫961029/17:41:38匯款28,000元││⑬961029/17:42:58匯款30,000元││⑭961030/00:41:46匯款29,000元││⑮961110/00:21:19匯款28,000元││⑯961030/00:45:43匯款3,000元││⑰961110/00:28:36匯款9,000元││⑱961110/00:23:49匯款29,000元││⑲961111/02:21:54匯款29,000元││⑳961029/17:40:07匯款28,000元││㉑961030/00:40:08匯款30,000元││㉒961029/17:38:39匯款24,000元││㉓961030/00:38:23匯款30,000元││㉔961030/00:44:40匯款29,000元││㉕961030/00:43:12匯款28,000元││㉖961110/00:26:47匯款20,000元││㉗961110/00:22:21匯款30,000元││㉘961110/00:25:21匯款30,000元││㉙961111/02:20:20匯款30,000元││㉚961111/02:24:42匯款28,000元││㉛961111/00:23:21匯款28,000元││㉜961111/02:25:54匯款29,000元││㉝961109/23:15:23匯款30,000元││㉞961109/23:17:01匯款30,000元││㉟961109/23:18:21匯款30,000元││㊱961109/23:19:50匯款26,000元││㊲961109/23:22:54匯款5,000元││㊳961109/23:21:13匯款28,000元││㊴961109/23:26:07匯款1,000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50,000元││臺灣銀行:13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10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10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10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100,050元│└───────────────────────┘附表五:
┌─┬──────────────────────────┐│編│併予宣告沒收之物││號││├─┼──────────────────────────┤│1│在被告癸○○位於新竹縣○○鄉○○街○○巷○號查扣之:│││1.華南銀行存摺/林晟屹000000000000號1本、│││2.台新銀行存摺/劉彥君00000000000000號1本、│││3.郵政存簿/王文良00000000000000號1本、│││4.台新銀行存摺/羅佳玲0000000000000號1本、│││5.慶豐銀行存摺/羅佳玲000000000000號1本、│││6.台新銀行存摺/曾明琪000000000000號1本、│││7.萬泰銀行存摺/曾明琪000000000000號1本、│││8.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邱姵甄000000000000號1本、│││9.新竹商銀存摺/劉俊宏0000000000000000號1本、│││10.中華商銀存摺/郭勝全000000000000號1本、│││11.萬泰商銀存摺/柯威丞000000000000號1本、│││12.玉山銀行存摺/柯威丞0000000000000號1本、│││13.華南銀行存摺/周岩000000000000號1本、│││14.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鍾致鎰000000000000號1本、│││15.富邦銀行存摺/吳梅鳳000000000000號1本、│││16.日盛銀行存摺/劉昌讓00000000000000號1本、│││17.台灣銀行存摺/張秋蓮000000000000號1本、│││18.新光銀行存摺/王羅以0000000000000號1本、│││19.新光銀行存摺/王雨喬00000000000號1本、│││20.新竹商銀存摺/紀秀錂000000000000號1本、│││21.台灣企銀提款卡00000000000號1張、│││22.中華商銀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3.慶豐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4.華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1張、│││25.台新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6.日盛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7.富邦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1張、│││28.新光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1張、│││29.台灣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1張、│││30.新竹商銀提款卡1張、│││31.中華電信SIM空卡(號碼:0000000000)1張、│││32.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48)共5張、│││33.中華電信SIM空卡(號碼:0000000000):1張、│││38.行動電話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40.人頭帳戶證件影本:10份。│├─┼──────────────────────────┤│2│在被告戊○○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查扣之:│││1.郵局存摺/吳清峰00000000000000號1本、│││2.吳清峰之身分證影本1張、│││3.吳清峰之印章1枚、│└─┴──────────────────────────┘附表六:
┌──┬──────────┬───┬───┬───────┐│編號│扣案物品│扣案數│沒收數│備註│├──┼──────────┼───┼───┼───────┤│1│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1支(│1支(│違禁物,依刑法│││個、槍枝管制編號1102│含彈匣│含彈匣│第38條第1項第1│││064544)│2個)│2個)│款規定沒收。│├──┼──────────┼───┼───┼───────┤│2│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顆│5顆│違禁物,依刑法│││9+-0.5mm金屬彈頭而成│││第38條第1項第1│││之非制式子彈│││款規定沒收。││││││另3顆因試射而││││││不復存在。│└──┴──────────┴───┴───┴───────┘附表七:
┌──┬──────────┬───┬───┬───────┐│編號│扣案物品│扣案數│沒收數│備註│├──┼──────────┼───┼───┼───────┤│1│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1支│1支│違禁物,依刑法│││制編號0000000000)│││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2│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1支│1支│違禁物,依刑法│││制編號0000000000)│││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3│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7顆│5顆│違禁物,依刑法│││8+-0.5mm金屬彈頭而成│││第38條第1項第1│││之非制式子彈│││款規定沒收。││││││另2顆因試射而││││││不復存在。│├──┼──────────┼───┼───┼───────┤│4│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2顆│1顆│違禁物,依刑法│││0+-0.5mm金屬彈頭而成│││第38條第1項第1│││之非制式子彈│││款規定沒收。││││││另1顆因試射而││││││不復存在。│└──┴──────────┴───┴───┴───────┘附表八:
┌──┬──────────┬───┬───┬───────┐│編號│扣案物品│扣案數│沒收數│備註│├──┼──────────┼───┼───┼───────┤│1│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1顆│0顆│因試射而不復存│││7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在。│││制式子彈││││├──┼──────────┼───┼───┼───────┤│2│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1顆│0顆│因試射而不復存│││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在。│││制式子彈││││├──┼──────────┼───┼───┼───────┤│3│土製炸彈│1顆│0顆│因炸燬鑑定而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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