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