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告 陳曉藍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王智灝 律師 秦敏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穎 、 周永麗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