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7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7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書綝0000000000000000
張宗宸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張宗宸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鎮簡易型分行之存款債權,並查詢相對人張宗宸之勞保投保單位及往來郵局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