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4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街00號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