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停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3號聲請人 王定愷 相對人財政部代表人 張盛和 (部長)住同上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洪遠亮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