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62號
代表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