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告 謝淑秋 被告 林敬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