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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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羅瑞昌代理人賀文群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榮松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榮松(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號歸仁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榮松自民國81年3月4日出監後行方不明而經列管為失蹤人口,且其生母王○與其同父異母之兄妹均不知其下落。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李榮松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101年11月15日南市歸仁戶字第1010108373號函、戶籍謄本、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之查詢回覆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1年12月13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13205341號函、訪查紀錄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