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114號聲請人 黃詩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黃信凱 繼承權一案,未據聲請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蓋用印鑑章之拋棄繼承聲明書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以北院忠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114號通知書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8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