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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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周錦堂 被告 關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被告返還之占用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0號建物價值數額(請先自行估算,並附證據,確實面積待測量後更正,若有不足,再補繳)。
二、以前開陳報之上開建物之價值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三、請提出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0號房屋110年房屋稅課稅現值之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