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王耀霆
甘若蘋 被告 譚媄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譚媄月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王耀霆、甘若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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