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7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樸克牌壹副及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乙○○、丙○○、丁○○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樸克牌一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新台幣一千三百十元元,係賭台上之財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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