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彥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彥瑞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3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9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雖上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40條第3項規定,扣案吸食器1組仍應予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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