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崇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崇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崇恩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年7月9日112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730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978號112年度竹簡字第885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5日113年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978號112年度竹簡字第8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5日113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號執行中(113年4月8日入監)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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