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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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
游能進
曾修毅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