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4樓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7月10日98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98年度偵字第680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附具體理由,僅略以為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云云。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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