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管吸食器壹支(毛重零點參捌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聖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管吸食器1支,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塑膠管吸食器1支(毛重0.3804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沒字第549號卷第4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