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896號聲請人乙○○住嘉義縣○○鄉○鄉村○○○000號之0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之肆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