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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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石志雄
吳燕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志雄邀同債務人吳燕鈴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計息,詎料債務人石志雄僅繳納本息至95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94,07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吳燕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志雄、吳│自民國95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4%│││194072│燕鈴│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志雄、吳│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4072│燕鈴│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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