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文生選任辯護人林國明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重利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105年度嘉簡字第93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23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