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事實應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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