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蔣建民 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被告 蔣絲緁 訴訟代理人 賴定原 被告 蔣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蔣絲婕 」之記載,應更正為「蔣絲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