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6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686號原告 陳稚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A0000000、25-RA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