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宏明 法定代理人 李美燕 被告 郭俊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0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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