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萬4245元,應繳裁判費4萬98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後,尚應補繳4萬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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