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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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24號債權人 吳月華 債務人 吳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債權結算合約書所載,原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往前回溯
5年之遲延利息,計為1,250,000元,合計債權人金額共為6,250,000元,則債權人請求利息1,250,000元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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