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108年度簡字第271號、107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4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初某日至5月中某日止│107年4月20日至5月1日│││、107年5月31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908號│字第1389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71號│107年度訴字第17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7/04│108/08/08│├───┼────┼──────────────┼──────────────┤││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71號│107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決├────┼──────────────┼──────────────┤││判決│108/07/29│108/09/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度執字│││第1239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第15223號│││2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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