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 葉永嘉 被告 葉永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8,65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