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0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楊國璋
王曉雲
一、債務人楊國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國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王曉雲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31,984元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3.086﹪111年8月4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左列利率3.086﹪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5.105﹪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2月3日止左列利率3.086﹪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5.10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