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菀玫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14、4576、5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菀玫因洗錢等案件,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則本件雖非自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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