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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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59號聲請人 孫自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淙塏陳昭田 等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所簽發之票載金額新臺幣4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為到期日。又因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3日向本院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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