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務人 黃笙夆 即 黃慶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詠琦 即黃慶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國英 即黃慶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怡欣 即黃慶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慶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