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施上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上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施上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於受刑人即具保人施上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施上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於受刑人即具保人施上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23號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16178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彰化縣○○鄉○○路○○號之5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即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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