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332號債權人 陳有字 住臺中市○○區○○路○○○村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靖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