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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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黃靖雅 被告 王余全
21世紀不動產中山加盟店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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