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2074號原告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被告 項雨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60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