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160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鄭肅妮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23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並對債務人於第三人大易行銷企劃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4323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111年10月27日執行終結,無從參與分配,業經本院函知債權人在案。而債權人所請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查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