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25號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第一商業銀│99年4月3日│7,832元│BA0000000│││限公司黃金隆│行松江分行│││││││││││├──┼─────────┼─────┼──────┼─────┼─────┤│002│天濠國際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99年4月10日│9,582元│BA0000000│││黃金隆│行松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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