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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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所有權人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梁華
梁志華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碧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緯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人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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