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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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乙○○
丁○○己○○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甲○○被告統群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林智育 律師 李岳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肆佰零壹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