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 龔健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中 等人因111年度訴字第106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