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東遠賴淑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東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淑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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