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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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3,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