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林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林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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