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黃文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富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違約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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