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聲請人 張義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佑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求金額100萬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