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告 翁振益 被告 魯灝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被告於起訴時籍設「宜蘭縣礁溪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另置於限閱卷內)在卷可證,且經本院向被告詢問,被告現居地址確為上開戶籍址,有本院電話公務紀錄在卷可佐,原告於起訴狀復未陳明侵權行為地為何處,則本院考量本件訴訟勞力、時間、費用、當事人程序選擇等程序利益及前揭規定「以原就被」原則,認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適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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