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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