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39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